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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民航局:航油降价5日内燃油费须下调

来源:京华时报 2011-11-02 17:30:01

  昨天,国家发改委、民航局联合发出通知,对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进行调整,规定了5日“时限”。即调整燃油附加费标准时,在航油降价5日内,燃油附加费必须下调;航油涨价5日后(含第5日),燃油附加费方可上涨。调整的前提条件是航油采购成本变化需超过每吨250元。

  “涨快跌慢”曾遭质疑

  该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行。通知中最受关注的地方在于明确了航

空公司具体调整燃油附加标准的时间,即航空公司按综合采购成本变化幅度测算,需要上调燃油附加标准时,应在综合采购成本调整执行5日后(含第5日)出台;降低时,仍应在综合采购成本调整5日内相应下调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具体调整计收燃油附加标准时间以旅客实际购票日期为准。

  “有了具体执行时间,这就避免了所谓燃油附加费‘涨快跌慢’的争议。”对此,南航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有多位消费者在网上表示,燃油附加费易涨难跌,“涨价时与航油价格很同步,下调时总往后拖几天”。

  今年8月,国产航油的出厂价刚刚上调,国内各航空公司在次日即上调了燃油附加费。9月份,航空公司对中航油的综合采购成本从8月份的7785元/吨降至7670元/吨,降幅为115元/吨,国内航企却“延迟”了5天才发通知下调燃油附加费,很多乘客提出“涨快跌慢”的质疑。

  航油变化幅度250元成前提条件

  对于联动机制的调整,据民航局方面介绍,此次通知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民航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与航油价格联动机制做了完善,以减轻消费者负担。一是增设燃油附加调整的启动条件。以上一次燃油附加最高标准调整时的水平为基础,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累计变化幅度超过每吨250元时,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方可按现行联动机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这样就减少了调整的频率。”对此,南航相关负责人解释称,很难说对航企是否有利,要看油价的走势,但总频繁调整燃油附加费确实很麻烦,每次都要给乘客解释,还要给机票代理商下发通知。目前,航油是国内航空公司目前最大的成本,约占四成左右。

  “四舍五入”改为舍去尾数

  新机制还规定了对特殊旅客收取燃油附加尾数处理办法。按规定减半计收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群体燃油附加标准时,对不足10元的个位尾数,由现行“四舍五入”取整到10元改为舍去尾数计收。

  民航局方面昨日表示,自航空煤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后,国内航空煤油出厂价和综合采购成本固定于每月1日进行调整,影响燃油附加费变化频率明显加快,还可能会出现航空公司在“元旦”、“五一”、“十一”等假期提高燃油附加的情况。完善联动机制后,燃油附加调整频率将有所减少,航空公司上调燃油附加的具体时间将会后延。 本报记者 李媚玲 钟晶晶

  分析 新机制对航空公司影响不大

  分析认为,燃油附加费调整频率将有所减少

  民航局相关负责人昨天表示,这次完善联动机制后,燃油附加调整频率将有所减少,航空公司上调燃油附加的具体时间将会后延,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群体的收取标准将有所降低,在国际市场油价持续攀升的情况下,总体上有利于减轻消费者负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信建投航空分析师李磊认为,燃油附加费调整频率有所减少与当初推出联动机制的初衷并不矛盾,航油出厂价仍然与国际市场接轨,只是传导至消费者这一环节没那么快了。

  李磊表示,总体来看,目前燃油附加费的联动机制以及计算公式都没有变化,这一调整仅是微调,即对航空公司提出约束,其主要目的是要减少燃油附加费调整频率,让消费者有缓冲的空间。他也表示,这一调整目前对航空公司的影响并不大。

  燃油附加费与航油联动机制沿革

  ●2009年11月,国家发改委、民航局发出通知,规定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与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实行联动,公布了燃油附加最高标准计算公式,允许航空公司在不超过按公式计算的最高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标准。

  ●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改革了航空煤油价格形成机制,国内航空煤油出厂价和综合采购成本随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每月调整一次。

  ●今年11月,国家发改委、民航局发出通知,为适应航空煤油价格市场化改革带来的变化,保护旅客合法权益,决定自11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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