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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副局长王革网谈实录 满意度

来源: 2011-10-13 16:47:44

    

青岛市司法局副局长王革(右一)与网民在线交流 (摄影 周琦)

    留言板 现在一般人只注意,法院的判决情况,宣判以后,犯人的服刑情况就不得而知了。这样就导致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滥用。例如:现在几乎所有的死缓,无期徒刑都可以在十几年内获得释放,这严重的影响着法律的严肃性!!请问受害人如何监督犯人的服刑期间情况。有没有建立一套严谨的监督机制,以及受害人的查询机制!!!

    王革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监狱工作的支持和关注!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制度是我国刑事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在对罪犯进行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工作时,除了严格执行《刑法》、《刑诉法》、《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督促检查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外,还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来进一步保证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公开、公正、公平。一是坚持罪犯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集体研究和公示制度。罪犯的减刑假释,要分别经过分监区、监区、狱政处(刑罚执行处)、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逐级集体研究,层层把关,并将研究结果予以公示,做到公开透明,保证公平公正。二是实行听证制度。对重要案犯和社会关注较高罪犯的减刑假释,在做出刑事裁定之前,举行减刑假释听证会,由罪犯本人、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参加,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做出裁判。三是坚持狱务公开制度。将罪犯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条件、程序和结果向服刑人员和社会公开,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四是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驻狱检察院是监狱执法工作的法定监督机关,在狱内设有监督举报信箱,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时,驻狱检察机关全程参与,确保秉公执法。五是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六是接受社会监督。近年来,监狱聘请3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等,作为监狱的执法监督员,请他们检查和监督监狱机关的执法情况,同时公开公布了举报电话,设置了监狱长信箱,建立监狱长接待日,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规定对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25年;缓期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20年,届时,您所反映的“几乎所有的死缓,无期徒刑都可以在十几年内获得释放”现象将会得到解决。

    留言板 啥条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王革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属于市级审理机关管辖的,应当向设区的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还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设立的援助站点就近咨询,提出初步申请。如向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委托受理点等提出申请。 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一下材料:(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经济困难的证明;(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留言板 我姐姐今年7月份突然病逝,造成她在火车站的一公租房空户,而我外甥当年为上学方便户口落在我家,未迁回她家。7月底,我们在办理我姐姐的后事时得知房管所要不许我外甥迁回户口,继承房产,而我外甥又无其他住处,我们该怎么办?谢谢

    王革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建议向公安机关反映。

    留言板 我与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单位分给一套福利房,房改时共同买下了,离婚时尚未获得房屋产权 ,所以双方口头约定对该房屋不进行分割,各自名下的股票给各自所有,出租该房屋以抚养孩子,因孩子归我 暂住男方家,后来我要带孩子到国外读书,男方以此要挟我,让我把我的那一半赠与他,否则不准孩子出国。当时时间紧迫 我被迫不得已口头答应,但没有办理赠与公证 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口头约定 如果孩子上需要钱 可以卖掉该房屋,供孩子上学用.所以我就给他办了卖房屋的委托公正.后来他答应房子留给儿子结婚用,所以该房屋从2000年出租一直到2010年.2010年儿子要结婚 , 他又变了不给房子了, 反而让他的女朋友搬到该房屋里,因此我起诉到法院 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的合法利益.一审法院很公正的判我胜诉。但男方又上诉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的法官无视法律的正义, 违背法官的职业道德,错判我败诉。我不服二审判决 又上诉市检查院,请求还我一个公道.

    王革 网友您好,根据您所述内容,提出以下意见供你参考:1、如果你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并有确凿的证据和理由,从法律程序上讲,你可以向作出判决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2、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上述案件属于离婚财产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

    留言板 我与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单位分给一套福利房,房改时共同买下了,离婚时尚未获得房屋产权 ,所以双方口头约定对该房屋不进行分割,各自名下的股票给各自所有,出租该房屋以抚养孩子,因孩子归我 暂住男方家,后来我要带孩子到国外读书,男方以此要挟我,让我把我的那一半赠与他,否则不准孩子出国。当时时间紧迫 我被迫不得已口头答应,但没有办理赠与公证 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口头约定 如果孩子上需要钱 可以卖掉该房屋,供孩子上学用.所以我就给他办了卖房屋的委托公正.后来他答应房子留给儿子结婚用,所以该房屋从2000年出租一直到2010年.2010年儿子要结婚 , 他又变了不给房子了, 反而让他的女朋友搬到该房屋里,因此我起诉到法院 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的合法利益.一审法院很公正的判我胜诉。但男方又上诉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的法官无视法律的正义, 违背法官的职业道德,错判我败诉。我不服二审判决 又上诉市检查院,请求还我一个公道.

    王革 您好!建议您将问题向法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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