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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进电梯一脚踏空坠落负一层 全身多处骨折

来源:青岛早报 2011-09-13 06:46:52

  早报讯张某用专用钥匙打开电梯轿厢门后,一脚踏了进去,结果直接摔到了负一层,身体多处骨折,好在治疗及时保住了性命。事后,张某与单位就赔偿协议没有达成一致,一纸诉状将他工作的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昨天,记者从市中院获悉,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张某获得共计32万元赔偿。

  ■事故

  踏进电梯摔到负一

  张某在黄岛区一家公寓当保安,2009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一批租住公寓的住户一起返回,大厅内的人越来越多,而且当时只有一个电梯在使用,保安队长便安排张某用电梯专用钥匙开启另外一部停运的电梯运送租户上楼。

  张某打开另外一部电梯门后,先于其他人一脚踏入电梯内。令所有人都没有想到的是,电梯轿厢并不在一层,结果张某坠落到了电梯井的底部。在场人员立刻跑到负一层,撬开电梯井底的电梯厅门,将张某抬出后送往医院救治。经过治疗,张某没有生命危险,但因为伤势过重,经过鉴定颅脑损伤为伤残六级、左桡骨损伤为伤残九级、左股骨损伤为伤残九级、左髌骨损伤为伤残十级。

  ■认定

  个人公司都有责任

  事情发生后,安监局、公安局、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作出了事故的调查报告。张某在未确认轿厢位置的情况下,就打开电梯门进入电梯,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物业公司安全管理松弛、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性质应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张某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物业公司负次要责任。

  ■审理

  公司称这是个人行为

  事情过去一年以后,张某因始终没有得到赔偿。无奈之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伤残赔偿金、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赔偿请求。

  法院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则向法院提供了值班人员安排表等,希望证实事发时间并非张某的值班时间,事实为当天张某应值白班,结果在非工作时间私自开启电梯,属于个人行为徇私又违法。同时,物业公司还提出,张某的伤残赔偿金的赔付标准有误,不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支付。

  ■判决

  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黄岛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是物业公司雇用员工,在物业公司从事物业管理经营场所内发生事故,经值班保安队长的安排,为运送工人返回宿舍,利用队长交给的电梯钥匙打开电梯门而导致跌落电梯井内致伤,应认定为张某从事雇用的职务活动过程中受到伤害,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应由他从事职务活动的单位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支付张某各项损失共计32万元,然而宣判后,物业管理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出上诉被驳回。(记者 于顺 通讯员 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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