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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士研究有孔虫模型成雕塑 状告侵权获赔11万

来源:青岛早报 2011-09-08 07:33:44

青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郑守仪起诉有孔虫雕塑

  当看到自己研究半个世纪创作出的有孔虫模型,突然改了改 “造型”和名字,“爬”上烟台滨海中路后,中国科学院院士郑守仪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雕塑的设计者、制作者及安置单位,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拆除所有雕塑,公开在媒体上赔礼道歉,并支付50万元侵权损失。昨天,案件纠结一年后,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烟台滨海中路上的9座有孔虫雕塑构成侵权,除更改雕塑介绍

、向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支付作品使用费5万元、责任人登报道歉外,雕塑的设计者刘俊谦还要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回放:起诉三方索赔50万

  2008年6月,郑守仪偶然得知海洋生物“有孔虫”雕塑落户烟台,经过实地考查,她发现烟台在滨海中路设置了11座有孔虫雕塑,其中10座与设计者刘俊谦之前从她手中借走的有孔虫模型极为相似。而且这些雕塑几乎全部歪曲了有孔虫的天然之美,大部分雕塑所谓的“学名”,也都是错误引用,使有孔虫雕塑完全失去科学意义。

  随后,郑守仪与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同时作为原告,将青岛科技大学教师刘俊谦、莱州市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和烟台环境办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移除所有雕塑、公开道歉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

  宣判: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昨天上午,郑守仪及其代理人早早就出现在了法庭,但有孔虫雕塑的设计者刘俊谦、莱州市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和烟台环境办则只委托了代理人到庭。法官在判决宣读过程中,对10座有孔虫雕塑及郑守仪创作的模型之间的相似程度做了一一对比,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市中院知识产权综合庭作出判决:烟台环境办9座构成侵权的雕塑底座上的相关介绍移除,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根据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的有孔虫模型,对局部进行变形处理制作而成”,同时指明有孔虫的具体名称;烟台环境办向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支付作品使用费5万元;刘俊谦在《烟台日报》或《烟台晚报》向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公开赔礼道歉;莱州市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烟台环境办在《烟台日报》或《烟台晚报》向原告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刘俊谦赔偿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

  法官宣读判决书共耗时50分钟,宣判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当庭明确表示是否会上诉。

  ■法院详解三大焦点

  焦点1

  模型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院认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的模型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有孔虫模型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郑守仪专门从事有孔虫的研究,编写了相关研究专著,而且在研究的过程中,由于有孔虫本身非常小,人的肉眼根本无法看到,郑守仪在花费大量时间观察、分析的基础上制成了有孔虫放大模型,因此是郑守仪独立创作完成,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焦点2

  雕塑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权

  法院认为,被控雕塑与原告作品比对,其中9座整体结构、基本形态、表现手法均构成相似,仅是在局部进行了简单的改变,从整体上看,被控雕塑与原告作品不存在明显的视觉差异。其次,2007年6月25日,刘俊谦在郑守仪实验室的来访登记上签字,并认可同年夏天将郑守仪的有孔虫模型借走,11月以后归还,刘俊谦既没有提供证据,也未向法院说明借用的模型与原告要求保护的模型存在不同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刘俊谦设计被控雕塑前接触过原告的涉案模型作品。因此,刘俊谦设计的9座雕塑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刘俊谦将侵权雕塑错误命名,割裂了原告作品与其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歪曲了原告作品所反映的事物内容,违背了原告创作的原意和思想感情,构成对原告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由于有孔虫模型作品的著作权由原告海洋研究所享有,原告郑守仪享有署名权,因此,被控雕塑侵犯了原告郑守仪享有的署名权,侵犯了原告海洋研究所享有的复制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焦点3

  被告侵权责任是如何认定的

  雕塑是由刘俊谦设计,万利达公司制作,又由被告烟台环境办购买设置于烟台市滨海中路的。“烟台环境办为获得侵权雕塑已支付了相应的价格,而且不知道其购买的雕塑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主观上没有过错;侵权雕塑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烟台环境办没有获得侵权利益;若将侵权雕塑予以拆除必将造成社会资源的较大浪费。”法院认为,考虑到多方面因素,因此应承担的停止侵权“拆除雕塑”的责任方式变更为消除影响和支付合理使用费5万元。万利达公司、烟台环境办在制作、购买雕塑时审查了刘俊谦提供的效果图,有理由相信雕塑是由刘俊谦独立设计的,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刘俊谦在明知原告享有有孔虫模型作品著作权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侵权行为,侵权主观故意明显,刘俊谦应承担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万利达公司、烟台环境办共同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双方反应

  原告称判决尊重事实

  郑守仪院士表示,法院判决是尊重客观事实的一种体现,他们对侵权认定方面的判决结果十分满意。“赔偿数额不是关键。”郑守仪的代理人、山东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王隽表示,赔偿数额是否接受,他们将商量后确定。

  被告坚称没有侵权

  刘俊谦的代理人坚持认为,刘俊谦的雕塑作品与郑守仪的标本模型有相似之处是有孔虫共性特征的体现,不同之处是被告的艺术创意,刘俊谦有孔虫雕塑作品的艺术表现手法、体量对比、空间放置等均与模型不同,因此没有侵权。(记者 于顺 通讯员 法宣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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