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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计税方法调整 避免多发1元多缴2万(图)

来源:青岛晚报 2011-08-14 13:59:27

资料图

    晚报讯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今年9月1日起,年终奖在个税法修订后不会“分段计税”,全年一次性奖金仍要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年终奖的计税方法有所调整。另外,由于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税率表作了修改,据此根据修订后的适用税率,再以这个税率计算纳税,此举将大大降低纳税人的年终奖税负。

    按照市地税局相关人士的解读,国税总局在制定并发布《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

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中,提供了两种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计税方法,并新增一个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税率表(含速算扣除数)。

  一种方法为,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

  另一种方法是,按照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表,直接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采用上述两种新方法计税后,“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的情况消除,避免“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的问题出现。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月),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

    年终奖计税案例

    孙女士今年12月获得的年终奖为18000元,吴女士年终奖为19000元。

    若用旧方法计算:

    孙女士:18000÷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应纳税额=18000×3%-0=540元,税后所得17465元。

    吴女士:19000÷12≈1583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应纳税额=19000×10%-105=1795元,税后所得17205元。

    若用新方法计算:

    孙女士:18000÷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应纳税额=(1500×3%-0)×12=540元,税后所得17465元。

    吴女士:19000÷12≈1583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应纳税额=[(19000÷12)×10%-105]×12=640元,税后所得18360元。

    隐性年终奖收入也要缴税

    昨天,市地税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购物券、购物卡、保险等隐性的年终奖收入,同样属于个人所得,要按照这些“福利”的面额缴税。一旦单位被查出没有代扣代缴年终奖税款或者有漏税行为,地税部门将处以最低0.5倍,最高3倍于税款的罚款,并将对个人追缴税款。近年来,地税稽查部门每年都会查处许多这样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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