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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食品将被退市销毁 拒不改正最高罚3万元

来源:青岛晚报 2011-08-13 17:46:19

  晚报讯 昨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流通环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市和销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五类食品应采取停止经营、下架封存、销毁、退回食品生产者等措施退出市场。记者了解到,青岛市工商局收到通知后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进行执法。

  据悉,这五类食品是:已经造成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造成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的食品;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要求,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

  食品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的,工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工商部门将对其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监督食品经营者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确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及时退市和销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上述办法,并于今年8月12日至29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记者 宋晓华)

  临近保质期食品应醒示

  根据12日公布的《流通环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市和销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对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进行清理,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食品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的,工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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