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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规驾校教练骂学员违法 扣钱销证处罚严

来源:青岛早报 2011-08-06 07:04:04

  早报讯 禁止教练员谩骂、侮辱学员、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培训双方必须签订协议,并按照相关部门制定的合同文本填写……昨天,《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在青岛政务网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对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将从法律方面予以规范。这将是我市第一部规范驾驶员培训方面的地

方性法规,驾驶员培训方面出现纠纷也有法可依了。

  经营条件门槛并不高

  什么样的单位有资格开办驾校?都需要什么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怎样保证教学的公开透明和有序?这些问题,《征求意见稿》都有规定。首先,需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教学车辆购置说明等。

  其次,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教练员相关信息、教学场地地址等事项。经营者还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收取费用应当出具税务票据。

  记者了解到,我市的驾校经过这些年的建设,基本上都已经具备了这些条件,因此可以说,法规规定的条件现有驾校基本可以达到,“门槛”略有提高。

  教练员不得谩骂侮辱学员

  “你真笨!猪脑子!”“你是我教过最笨的学生!”在学车过程中,想必不少人曾经听过教练这样奚落,考虑到还要继续学习,很多人都会无奈地“一笑而过”。另外也有个别教练员向学员或明或暗地索要财物,让很多人交了费后还要再忍痛奉上“孝敬”。而在《征求意见稿》中,特别针对此种情况制定了相关条款,这类行为都被明令禁止。

  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教练员从事下列行为:谩骂、侮辱学员;酒后培训或者安排酒后学员驾驶培训;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协助学员采取不正当手段参加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

  签订培训协议解决纠纷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收取费用应当出具税务票据。从事普驾培训和从业资格培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培训经营者)应当参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议示范文本,与参加培训的学员签订书面培训协议。”

  记者就此条款咨询了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介绍,以前因为退费问题,学员与驾校经常发生纠纷,因为无法可依,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如果该法规实施,以后解决纠纷就有了法律依据。下一步,相关部门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统一的合同文本。

  违反条例将受严厉处罚

  在法律责任这一章,《征求意见稿》将条款细化具体化,其中对经营者违反条例,多项处罚规定除罚款外还将“吊销许可证”。谩骂侮辱学员和收受学员财物的教练员一旦被发现并证实,个人和驾校将受到处罚。

  《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规定:教练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吊销教练员资格证的,报请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该教练员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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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5日内提交建议和意见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青岛政务网()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上网之日起5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7号,邮编266071,联系电话和传真:85911499,电子信箱:fzbwax@yahoo.com.cn)和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8801995,电子信箱:dymdlp@163.com)反馈。(记者 吴帅 实习生 曾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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