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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发降温费最高罚2万

来源:生活日报 2011-06-11 13:33:01

  日前,《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草案对高温下保护劳动者的各项权益有了明确的硬性规定和具体的处罚措施,比如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日最高气温达到40℃,当日应当停止工作。而企业违反这些规定,将由人社、卫生等部门处以最高2万元的罚款。

  日最高气温40℃,当日应停止工作

  根据草案,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日最高气温达到40℃,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

  不发防暑降温费,最高可罚2万元

  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防暑降温费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目前,《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草案)已在山东省政府法制网()面向社会公布,广大市民可登录该网站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该草案提出自己的建议,建议征集时间截止到6月15日。(记者 李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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