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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山掉下块石头砸断男童命根 物业判赔5千元

来源:青岛晚报 2011-04-06 16:05:32

    2009年国庆节期间,九龄男童江江(化名)从沂南老家来到青岛,在母亲工作的小区里玩耍。当他爬上假山时,景观柱突然开裂,掉落下来的假山石正好砸中江江的私处,命根被砸断。江江出院后,他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坚决给儿子讨个说法。昨日记者获悉,法院认为,江江的母亲放任他进入景观区域,应当对此事承担主要责任。另外,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一审判赔5000元。

    攀爬

假山被砸中私处

    江江老家在沂南县,他的父母在岛城延吉路一个小区里做保洁员。2009年10月5日,年仅9岁的他跟随母亲在小区里玩耍。这时,悲剧发生了:当江江爬上假山的时候,假山上的石头掉了下来,将他当场砸伤。受伤当天,江江就被送到医院就医。院方诊断为,江江的阴茎不全性离断、前尿道断裂、阴囊皮肤裂伤、耻骨骨折等。后来,江江接受了医院的手术,一个半月后出院。

    日前,江江的父母将事发小区所在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等损失。江江的父母说,作为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各项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在事故发生前,物业公司没有在假山附近设立任何警示标志,致使江江被砸伤。对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庭上,江江的父母索赔将近8万元赔偿金。

    申请伤残鉴定被退回

    记者了解到,此案审理过程中,江江的父母曾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法院委托鉴定后,鉴定机构认为江江一方提供的病历材料和影像学报告不充分,鉴定条件不足,后来将委托退回。庭上,江江的父母为了证明所说为实,曾提交事发现场的七张照片作为证据。对此,物业公司则认为,照片没有记载拍摄时间,也不能证明与案件相关,请求法院驳回江江父母的诉讼请求。

    认定物业应担责三成

    审理此案后,市南法院对江江在小区受伤一事进行了确认。法院认为,江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辨别和控制能力,江江的母亲作为监护人,在国庆假日期间将江江带到工作区域内,应当充分履行其监护职责,确保孩子的人身安全。但是,她放任孩子进入小区的景观区域,导致江江在攀爬景观柱时造成柱子开裂,将孩子砸伤。对此,监护人应当对此事承担主要责任。同时,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对小区内的设施负有管理义务,但是物业没有尽到充分注意的义务,对江江遭受的损害承担次要责任。

    市南法院一审认定,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江江医疗费和护理费共计5000余元。同时,江江一方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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