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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阜宁城管局被指藏污纳垢 安置缓刑犯入编

来源:现代快报 2011-04-03 08:51:57

  城管局:赵强不是入编

  刘治国等人告诉记者,根据2004年11月11日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凡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如本人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应解聘;如本人与单位尚未签订聘用合同的,应辞退。在此时间节点之前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期满后对其身份尚未作出处理的,可按照前述规定执行。

  “赵强是在阜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出的事,该公司是县属

事业单位。”据此,对照省里的文件,赵强应该被解聘或辞退,不应该进入环卫系统。对于刘治国等人的说法,3月24日下午,阜宁县城管局办公室主任王继强对记者称,单位接纳赵强和田秀英等环卫职工不能入编是两码事。“前者是有政策依据,后者缺乏政策依据。”

  王继强介绍,2004年的时候,赵强确实在局机关领取生活费。后来县里有政策,赵强在2009年12月开始正式进入城管局,2010年4月工资由环卫所发放。这样做的依据就是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因为赵犯罪是在2004年文件下发之前,按照规定不溯及既往,因此不存在解聘或者辞退的问题。另外,文件第三条规定是可按前述规定执行。‘可’的意思就是既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因此,安排赵到环卫所工作,不存在违反规定的问题。”

  “现在刘治国等人反映赵强和田秀英的情况,是拿他们说事,借以解决他们自己入编的问题”,王继强称,按照现在的情况和现实,解决编制问题没有政策依据。

  人社局:虽判缓刑,但编制仍在

  3月25日上午,在阜宁县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科长马广辉介绍,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和期满的身份和待遇问题,国家和省里都有政策。在2004年11月11日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下发前,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必须取消他们的事业编制,因此他的事业编制一直在保留。与赵强情况类似的人员,当时在阜宁县就有61名。他们原来就有编制,虽然被判缓刑,但他们的编制都还在,只是职务撤销了。他们缓刑期满后,按规定应由政府重新安置。

  “赵强等61人的问题,按理说应该在2004年11月11日文件下发后就解决的,但当时因为一些原因没有解决。所以,2009年11月29日,阜宁县下发了《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2004年11月11日前缓刑人员重新安置操作办法》,专门解决这个历史遗留问题。”马广辉科长称,赵强的情况就适用文件中重新安置人员的情形。按照规定,原则上赵应该回原单位,但赵强被判缓刑后不久,其原单位就撤销了,因此安排到了环卫所。马称,“在规定的期限内,包括赵强在内的61名人员全部顺利安置。”

  人事厅:亦可执行原规定

  采访中,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曾被有关部门多次提及,该文件中第三条“在本文下发之前,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判处拘投、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或期满后对其身份尚未作出处理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中的“可”字到底如何掌握?比如:在文件下发前已经按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安排了临时工作的人员,接此文件后如何处理?为此,记者咨询了江苏省人事厅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称,关于“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下发之前,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或期满后尚未作出处理的,可按该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亦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环卫所:赵强已停薪留职

  在记者调查中,刘治国、晏鹏程、孙从兵等环卫所职工还提供了2010年度赵强的一份年度考核表。在考核表中,赵称,“在实践中,向老同志学习、积累工作经验和改进工作方法,做到融汇贯通,学以致用。不推诿、不叫累,无论什么工作,都力求做到准确无误。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安排,保质保量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积极主动地做好了本职工作。”但刘治国等人称,赵强自2010年3月进入环卫所后一直没上过班,也没办理请假手续,工资倒是一直在领。“还说无论什么工作都做到准确无误,简直是胡说八道。”

  针对这一情况,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茂通告诉记者,根据有关规定,事业单位人员这么长时间不上班,单位可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如果符合辞退条件和程序,应及时作出辞退决定;如果单位不予辞退还照常发放工资,相关负责人就涉嫌滥用职权,可以依据《公务员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记者问及赵强不上班却拿工资的问题时,阜宁县环卫所所长刘萍对记者称,她去年3月16日调来当所长后,的确发现了赵强不上班却领工资的问题,她随后已经通知赵本人,但赵称身体有病。根据有关程序,去年12月份,赵已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县政府:环卫所编制已满

  因为环卫工人不断上访,阜宁县政府在2010年6月1日对环卫所职工要求解决编制问题做出答复,称“2008年7月,阜宁县明确了环卫所事业单位的性质,并选调8人入编,100多名老职工一直没有定性定编。阜宁县属于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事业单位增加编制要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对已经满编或超编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新的人员录用、聘用手续。因此环卫工人要求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不符合现行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省编制部门也不可能同意和审批。阜宁县政府还称,即便事业单位有编制计划和增人计划,也要公开招聘,并且人员要控制在编制机构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按照阜宁县2008年的核定,环卫所的编制为8人)。

  从记者口中得知阜宁有关部门的回应后,已将网名改为“坚持不懈”的刘治国等人仍然坚持认为,“既然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的事业单位缓刑期满人员安置问题能解决,那么同样道理,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的环卫工人入编问题,当地也应该能够妥善解决!”

  (注:赵强系化名)

  相关链接

  引发争议的苏人通【2004】237号

  各市人事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来,一些地区和部门要求对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的处理办法予以明确。现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凡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下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并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77号)对其予以辞退。

  二、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如本人与单位已经签订聘用合同的,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应予以解聘;如本人与单位尚未签订聘用合同的,则根据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对其予以辞退。

  三、在本文下发之前,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或期满后对其身份尚未作出处理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江苏省人事厅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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