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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商品也享受三包 经营者应承担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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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1-03-15 09:41:28 青岛早报    新闻报料

市民逛街的时候经常在一些商店发现类似的“不退换”宣传

打折商品概不退还、赠品不享受三包……消费者在购买打折商品或者获得商家赠品的时候,往往被商家提前告知此类话语或者在合同中有明确的提示,而在这些商品中出现问题的时候,消费者一般都选择了默认。

记者从市工商部门了解到,商家单方面声明“打折商品概不退换”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打折或者赠送商品是经营者的价格促销手段,经营者不能免除“三包”义务。因此,赠送或者打折商品,经营者应承担包修、包退、包换的义务。

案例一 崭新的地板不给退

今年3月1日,陈先生在李沧区一商场购买了3850元的实木地板。购买时,陈先生按照商家的要求与商场签订了地板买卖合同,一次性付了款。安装完毕后,剩余270元的地板,当陈先生去退货时,被商场服务员拒绝了,理由是合同上写着 “降价商品概不退货”。陈先生找到商场经理,“购买时你们明明说买多了没关系,剩下的可以拿回来退,现在为什么不行了呢?”。经理回答:“我们商场的退货规定是不包括降价和处理商品的,以合同为准,不能退。”

案例二 打折羊毛衫不给换

今年春节期间,李女士在一家超市发现一款比较漂亮的名牌羊毛衫打折促销。“当时只在他们的海报上看到这件羊毛衫原价600多元,打完3折后不到200元。”李女士告诉记者,她没多想就挑了一件,没想到买回家才发现,这件羊毛衫的袖子上有个小洞。

“我是上午买的,下午回去找他们,他们就不给换了。”李女士说,当时售货员态度很蛮横地告诉她,买到这件是她倒霉,他们已经明示了,打折的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李女士这才在超市的宣传海报上看到底下有一行小字写着这句话。售货员理直气壮地告诉李女士,他们之所以打折出售,是因为这批羊毛衫中本身就有瑕疵,他们已经提前告知不能退换了,李女士在挑选的时候就应该看仔细了。“自己看不仔细也怪不得别人。”商家的态度让李女士很恼火。

案例三 新羽绒服出毛还开线

“我昨天刚买的羽绒服,他们就不给退了。”今年2月份,市民钟女士下班的时候,看见路边有家小服装店门口摆了一堆羽绒服,上面海报上写着5折优惠,她就买了一件,结果回家后才发现,这羽绒服的质量不好,不仅出毛,还有几处开线了。钟女士第二天再到摊位要求退货,结果商家指着海报上5折优惠下面一行小字“优惠商品不退换”告诉钟女士,他们已经提前说明了,不能退换。

“当时是傍晚了,天有些黑我没看清楚。”钟女士投诉到李沧区工商分局,她认为这是霸王条款,因为这件羽绒服本身的质量就不过关。

工商说法 特价品不退不合法

陈先生就地板的问题投诉到李沧工商分局,执法人员调查后认为,《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其内容无效。”该商场的 “降价或处理商品概不退货”的告示,违反了公平原则,是其单方规定的霸王条款,对消费者而言不合理,其做法明显违法。

工商部门认为,该商场单方规定 “降价或处理商品概不退货”的条款,是一种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商场不能因为所销售的地板是降价商品,获得的利润少,就免除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工商执法人员责令该商场为陈先生按原价退掉了地板。

打折品也要三包

昨天,市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打折商品不等于问题商品,商品折扣再多,经营者也应该承担退、换、修等三包责任。商家不能以“打折商品不退换”为由,拒绝为打折商品或特价商品实行“三包”。但标有“处理品”、“等外品”的鞋子例外,这类鞋子因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售后没有“三包”服务。

此外,还有不少商家动辄以最终解释权来当挡箭牌,市工商局合同处有关人士说,“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属于霸王条款。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的权利。

最新进展 征集活动告一段落

从3月初,青岛早报与市工商局、市消保委启动了霸王条款联合征集活动,每天推出对一项霸王条款的深度调查,内容涉及了干洗店逾期自行处理、快递业先签字才能拆包、4S店强行搭售、贷款买车硬塞保险等14项霸王条款,期间有众多消费者向早报反映自己的消费遭遇,工商、消保委也及时点评了这些霸王条款,这一活动今天告一段落。但是早报将继续关注这一事态的进展,消费维权永远是进行时。

4月启动整治行动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种类有详细的规定。大致分为三种,即:经营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都是为法律法规所禁止的。

揭露了霸王条款,很多消费者更关心的是怎样消除这些条款。昨天,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孙璟介绍,我市工商局部门已经从2月份启动了为期4个月的霸王条款整顿行动,其中从4月11日至5月31日为集中整顿规范阶段。 违法企业最高罚3万

工商部门将对制定和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及时送达《格式条款修改建议书》,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要依照规定从严从快查处,按照规定,情节严重的企业要被罚款3万元;对应当加注标记而未加注标记的经营者,及时送达《格式条款加注标记建议书》,责令其限期加注标记,对拒不加注标记的,要依法处罚。

遇到霸王条款可举报

工商部门对于受到处罚的企业,一律记入企业不良信用“黑名单”;对其参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申报,三年内实行一票否决;已经成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要取消其资格。年内,工商部门在整顿霸王条款过程中,将及时出台留学中介等示范合同文本。市民遇到霸王条款,可拨打工商局12315、消保委10109315举报。

记者调查

■大商场 难觅“概不退换”

昨天,记者走访了岛城各大商场,在一些促销的专柜前并没有找到类似“促销、打折、赠送商品概不退换”的宣传。大部分大型商场的打折海报都比较简单明了,只写明了几折优惠或者特价的价格,甚至连以往曾经常在海报上出现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都没有标。

记者在香港中路一家大型超市内看到,该超市内摆放了一些“白色情人节”的促销产品,很多商品推出了十分优惠的价格。在一个钱包的专柜前,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询问工作人员,如果买的钱包不合适,是否可以退换。“完全可以,只要你没用过,即使拆封了也可以。”工作人员很直白地说,“3·15消费者权益日”到了,所有商品只要没有人为破坏,不影响再次销售都可以退换。即使他们不愿意退换,顾客找到商场后,商场管理人员也会出面调解,让商家给消费者退换。

“打折商品概不退换是几年前的事情了,我们已经取消好几年了,现在发现哪个品牌出现类似规定,我们都会进行处理。”东部一家商场的企划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06年此项规定被认为属于“霸王条款”后,他们商场也随之废除了这项规定,此后一直没有实施过。不仅他们商场,岛城几个知名的大型商场都是如此,因为商场一方面不能违反国家规定,另一方面要在消费者中留下良好的信誉。

“平时很多商场的促销区都有类似的宣传,看得我们都有点轻易不敢买打折商品。”市民赵女士告诉记者,去年就有很多地方能见到类似宣传,但是最近商家好像都学“乖”了,把这些规定统统撤掉了,有可能“3·15”过去后,这些规定又会重新摆到台面上。

■小商店 堂而皇之挂海报

记者在中山路一家小服装店内看到一张海报上写有“促销商品恕不退换”,但这家店的店主告诉记者,海报是模仿别人制作的,真有顾客来退换,他们还是要退换的,因为如今的生意很难做,拉个回头客不容易。

在台东一家商城内,一家卖服装和饰品的小店挂了一张“清仓不退换”的海报。“我这些产品本来就是清仓了,换来换去或者再来退货就不值得了。”店主告诉记者,她之所以便宜处理,就是想尽早脱手这批货,她已经提前说明了不退换就是希望消费者买之前就要选好了。换句话说,交钱走人后,这笔买卖就算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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