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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汽车尾气污染今起严查 排黑烟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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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1-03-08 16:46:04 青岛新闻网    新闻报料

    青岛新闻网3月8日讯 从市公安交警部门了解到,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市公安交警部门决定自即日起至年底,开展汽车尾气污染防治大行动。

    据了解,此次整治,重点查处在用机动车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区域,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以及在用机动车无环保分类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

    交警部门将着重落实五项工作措施:一是加强车辆源头管理工作。对经维修或者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自2011年7月1日起,对低于国Ⅳ标准的轻型汽油车,不予办理新车、外地车转入注册登记(挂牌)手续。二是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宣传力度,对违法车辆及单位进行曝光。三是加强同环保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公安交警同环保部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成立联合整治小组。四是加强路面巡查和违法整治工作。在整治期间,交警部门将加大同环保部门的联合路查频次,在非高峰时段增设路查岗,加强联合路查执法力量,民警在日常执勤执法工作中,将注重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扩大管控面。五是开展黄标车区域现行试点工作。 (记者 任俊峰 通讯员 陈刚 栾心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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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依据《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和三十条。

    1、在用机动车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区域的,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进入交通管制限行区域的,罚款200元。

    2、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伪造、变造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收缴。

    3、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使用伪造、变造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收缴。

    4、对在本市登记和外地委托本市代检的机动车,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罚款200元,暂扣机动车行驶证。

    5、外地号牌机动车首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警告。

    6、外地号牌机动车再次驶入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罚款200元,暂扣机动车行驶证

    7、在用机动车无环保分类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罚款200元,暂扣机动车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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