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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平路哑铃从天而降 环卫工颅底粉碎骨折(图)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2011-01-26 11:11:21 字号:TT

 
 
    民警离开现场时手里拿着哑铃。砸伤彭振国的哑铃可能来自这栋楼。 
    警方

    相关人员正在接受调查

    记者在现场见到了李沧环卫部门的一位负责人李先生 ,据李先生介绍 ,接到员工出事的消息后,他们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发生这样的事情他们也很难过,希望警方尽快找到肇事者。李先生说,老彭平时工作很认真,为人也很好。

    1月25日,记者从李沧警方了解到,接到报警后他们迅速组织民警在现场周围进行调查,初步确定砸伤环卫工的就是哑铃,目前已经将相关人员带到派出所,具体案情还需要进一步调查。

    ■伤痛

    来青扫马路供孙子读书

    “ 孩子的爷爷来青岛打工,是为了给孙子挣学费,没想到出现这样的意外。”伤者彭振国的儿媳妇雍女士说,婆婆多年前去世,为了养家糊口,公公五六年前就从河南淮滨老家来青,帮她做点小生意,为了省路费公公每年都不回老家过年,一家人在这里过得非常艰难。

    闻讯赶来的张女士说,她和彭振国相识但不是直接亲属,得知他遭遇不幸后她赶紧赶来。她说,三年前,老彭的孙子到了上学年龄,但交不起学费,老彭为了给孙子挣学费,就做起了环卫工人,有时候他们全家连菜都吃不上,孩子几乎没有吃过零食,老乡们看不下去送给他们一些东西改善生活。

    ■律师

    坠物伤人抛物者应担责

    25日下午,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山东方恒律师事务所的张宝清律师,张律师认为,此事如经警方调查,未能找到抛掷哑铃的侵权人,根据相关法规,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如经警方调查,查明抛掷哑铃的具体侵权人,则受害人因伤所致经济损失,由该侵权人负赔偿之责。

    张律师表示,此事件中的侵权人不仅对受害者负损失赔偿之责,如受害人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侵权人则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链接

    高空坠物频频酿祸

    2009年6月24日晚上6时30分许,自莒南来青打工的徐宏芝抱着1岁半的女儿小伟雪走到兴德路86号时,一块巴掌大的玻璃从天而降扎进了小伟雪的头部。

    2009年10月12日上午10时30分许,在长江西路一工地发生意外一幕 ,一个脚手架上面的剪刀撑突然从高空坠落,不慎将一名正在走路的女工砸倒,女工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0年6月29日,市民尹先生和朋友郭女士走到辽宁路科欣大厦楼下的时候,16楼一位工人失手将扳手掉下来,砸碎了玻璃割伤两人。

    2010年10月7日,在华阳路一家酒店楼顶一名装修工不慎将斧头脱落,斧头将楼下钢化玻璃砸碎又将路过市民砸伤。

    2010年11月21日下午5时30分许,60岁的邵老汉散步经过台东八路和长兴路路口时,三块大木板从天而降,其中一块1米多长的大木板砸到老人胸口导致其当场休克,所幸抢救及时老人脱离了危险。 (文/图 记者 刘鑫 徐新东 实习生 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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