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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职工工资和企业效益同步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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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1-01-25 11:02:45 青岛日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本报讯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昨日我市率先在全省发布《关于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通知》,让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与职工工资同步增加变为现实。据悉,我市各类企业均纳入该制度的实施范围,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以及劳务派遣人员,均被列入执行工资指导线的范围。

    企业利润、拟增资幅度、人均增资水平等成为实施方案主要内容。规定企业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应遵循五项原则: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利税增长连续两年持平,并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可在下线和基准线区间内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低于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也可暂不增加工资。“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线岗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不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

    此外,《通知》明确一般竞争性和基础设施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 (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的上线。据悉,政府投资类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享受财政补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市社平工资4倍以上的,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的下线(或不增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介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不含2倍)至4倍(包括4倍)之间的,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在效益等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按照上线增长职工工资。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已建工会的企业要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确定年度工资分配意见。所有企业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均需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示。同时,年度内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应当依法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协商确定并向全体职工公示。“一旦生产经营状况好转,就应安排职工工资合理增长。”这位负责人说,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报送人社部门备案审核。

    《通知》还推出了4项举措加强对工资指导线落实情况的监管。

    记者了解到,我市2011年的企业工资指导线还没有正式发布,而2010年指导线是以2009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5%,增长上线(预警线)为23%,增长下线为6.5%。 (本报记者 贾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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