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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电梯监管办法 超过15年必须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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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1-01-05 16:04:14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青岛新闻网1月6日讯 昨天上午,青岛市举办2011年首场新闻发布会,由青岛市质监局通报《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相关情况。据市质监局副局长丛春雷介绍,新“办法”主要突出住宅电梯的安全问题,并将于今年3月1号正式实施。按照规定,住宅电梯使用十五年以上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安全技术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安全,且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应当报废。

    全市“超龄”电梯近200台

    据丛春雷副局长通报,近年来青岛市的电梯数量以每年15%的比例大幅增加。截至目前,全市已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11000余台。电梯在提供便捷高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安全问题。据初步统计,全市每年有50多起电梯故障的投诉,主要是无故死机停车、运行掉层丢号,甚至停车关人、伤人等。

    为了降低电梯故障,新出台的“办法”规定,住宅电梯使用十五年以上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安全技术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安全,且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应当报废。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市“超龄”服役的电梯大约有200台,主要分布在一些老住宅区。下一步,市市质监局将对这些老电梯进行进行安全评估,“该维修的维修,该报废的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电梯广告:“取之电梯、用之电梯”

    实际上,电梯作为共用设施,“维护难”主要难在费用上。如果单位电梯老旧了,出钱换个新的就解决了。而居民电梯,一部电梯几十万,上百万,费用很高,居民对电梯的认识又不够统一,所以大家出钱做大的维修、大的改造,或者是更换电梯可能会出现困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办法”做了具体规定。

    电梯日常维保费主要来源于目前所收缴电梯运行费,主要用于电梯电费、维护保养、直接物质损耗以及电梯检验等费用。为保证专款专用,“办法”规定,电梯运行费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出现结余的,应当结转使用,可以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和维修,不得挪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费收支情况。

    对于电梯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新“办法”规定,住宅电梯需要更新、改造、维修的,其费用应当由业主共同承担,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住宅电梯更新、改造、维修需要使用房屋公共维修资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新“办法”还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利用电梯张贴商业广告的收入,应当用于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记者 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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