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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规范自首认定:亲属大义灭亲罪犯可轻判

来源:京华时报-- 2010-12-29 10:08:16 字号:TT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范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从宽处罚幅度等。最高法对捆绑“送子归案”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肯定和鼓励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在量刑时一般应对嫌犯从轻处罚。

  《意见》规定,检举揭发的线索经查确有犯罪发生,或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重大立功,只是未能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一般要留有余地,对其他被告人原则上应酌情从轻处罚。这也是严格贯彻“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

  另外,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供认犯罪事实的等,应视为自动投案。

  >>关于自首

  肇事逃逸严把从宽关

  《意见》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解读:刑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表示,最高法明确,交通肇事逃逸后仍有投案机会,还可认定为自首。但具体到量刑时,肇事后逃逸和未逃逸的,处罚不同,虽然认定为自首,但还是以逃逸为量刑基础。比如,按照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应处刑期3年以下;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未致人死亡的,处3—7年刑期。因此,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仍确定在3—7年量刑,再考虑从宽及幅度。

  “大义灭亲”不算投案

  《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解读:最高法表示,因犯罪嫌疑人并没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完全是被动归案,因此,不宜被认定为自动投案。

  但是,法律对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应给予充分的肯定和鼓励,在量刑时一般应考虑犯罪嫌疑人亲友的意愿,参照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被盘问交代应视为投案

  《意见》规定: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解读:最高法表示,这种类型的自首,需把握的重点是其主动交代的犯罪事实对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实质意义。若有关部门并未掌握其他证据,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则其主动交代对确定犯罪嫌疑人具有决定性的实质意义。若有关部门在其交代时或交代后,即在其身上、随身物品、交通工具等处,搜获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即便其不交代,有关部门仍可据此掌握犯罪证据,这类情形一般不认定为自动投案。上述情形在毒品犯罪中较多见。

  >>关于立功

  贿买获取线索不算立功

  《意见》规定:犯罪分子从以下途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不能认定立功: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线索;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线索;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线索;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线索。

  解读:最高法表示,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为获得从宽处罚,有时会不择手段地以贿买、暴力、胁迫、引诱犯罪等非法手段,或者通过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如对上述情形认定为立功,违背了立功制度的初衷。

  >>关于量刑

  自首比立功从宽幅度大

  《意见》规定:具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免除处罚。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

  解读:最高法表示,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自首情节对每一名犯罪分子机会均等,而立功不是人人都有机会,且自首比立功更充分体现出犯罪分子的悔罪态度,故对自首的认定标准和从宽幅度的掌握要更宽一些。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自首情节,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依法免除处罚。对于立功情节,一般立功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可减少基准刑的20%-50%,重大立功且犯罪较轻的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依法免除处罚。(记者 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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