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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女拆迁办主任贪污受贿200余万获刑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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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12-23 08:37:01 山东商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贪污受贿数百万 滥用职权亏公款

    临沂女拆迁办主任获刑17年

    昨日记者获悉,日前,由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侦查终结并依法提起公诉的临沂市兰山区建设局拆迁办公室原主任王明荣,被该区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7年,追缴赃款244.5万余元、没收非法所得45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44岁的王明荣(女),是临沂市兰山区建设

局拆迁办公室(以下称“拆迁办”)原主任。2005年至2009年间,王明荣利用担任“拆迁办”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负责拆迁补偿过程中,单独或与他人结伙,采用虚开、多开垃圾清运费及退还旧房材料拆除费的手段,贪污政府拆迁补偿款167.7万余元,她还先后多次收受多个拆除公司多人的现金及购物卡,共计73.8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2005年6月间,王明荣利用职务之便,在拆迁补偿过程中,两次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5.2万元的经济损失。另外,王明荣在担任“拆迁办”主任期间,还与他人结伙,使用2个拆除公司的资质承揽拆除工程,再加价转包给他人,从中非法牟利4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明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结伙侵吞公款、收受他人财物、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鉴于王明荣所犯贪污罪系自首,又主动供述其大部分受贿的犯罪事实,所犯滥用职权罪情节轻微,遂以犯贪污罪、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10年和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追缴赃款244.5万余元、没收非法所得45万元上缴国库。(通讯员 王增才 张寿珍 记者 李世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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