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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期内不得涨租金 人均租住面积设下限

来源:青岛早报-- 2010-12-16 05:41:47 字号:TT

    “没想到刚租两个月,房东就囔着要加价。买房越来越贵,租房也水涨船高……”在台东六路与朋友合租房的小杨向记者诉苦时一脸无奈。不过,这种随意涨价的行为将被禁止。昨日,住建部出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并将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明确,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随意提高租金。此外,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房屋租赁当事人必须到房产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否则将被罚款一千元。

    人均租住面积设下限

    《办法》主要从3个方面对房屋租赁作了规定。其中规定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违反规定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对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期内擅自提高租金、承租人居住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办法》明确,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随意提高租金。不过有专家表示,现在租金高涨,要落到实处 “有难度”。

    四部门严管出租房

    我市房地产租赁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其实早在今年5月我市已开始实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从严整治房屋租赁市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前,应当先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 《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签订30日内,应当持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新出台的房屋租赁管理新规,出租一套房子需要由房屋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联手监管。公安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和暂住户口的管理,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不能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地税部门在房屋租赁税收征管中,对没有备案的房屋,依法进行税务处理。自文件下发以来,共有2200户租赁业主申办和补办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租赁登记面积60.9万平方米,租赁成交金额24.9亿元。(记者 孙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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