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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量刑计算如解高数题 不再跟着感觉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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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12-10 23:02:57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庭审现场

    青岛新闻网12月11日讯“被害人辱骂、动手在先,存在一定的过错……”“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已得到两被害人的谅解……”这是12月10日崂山法院审理被告人宫某故意伤害案庭审现场的一幕。控辩双方正在就量刑问题展开法庭辩论。

    据悉,自2009年6月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至今年11月份,全市法院共对包括18个罪名在内的6975起刑事案件10645

人试行规范化量刑,量刑规范化案件占所有刑事案件的87.4%。刑事案件服判率明显上升,全市平均从2008年的91.2%上升到94.9%。其中,胶南法院规范化量刑案件的服判率达到100%,市南、城阳、莱西、平度、胶州等法院规范化量刑案件的服判率都在95%以上。也是基于上述显著的成效,青岛法院在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过程中,决定除最高法院规定的15种应当规范化量刑罪名外,其他罪名案件也全部从程序上进行规范化,保持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量刑程序单列 定罪量刑两步走

    此次公开审理的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2009年7月17日,被告人宫某与两被害人等四人吃饭、喝酒。酒后被告人宫某与两被害人因故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被告人宫某持一砸碎瓶底的啤酒瓶致两被害人受伤,经法医鉴定两被害人一人轻伤,另一人轻微伤。

    本次庭审改变了传统的“估堆式”量刑,将量化引入量刑机制,确立“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在庭审程序中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建立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保障量刑公正。审理中,法官将定罪和量刑程序分成两步,定罪程序后再开始量刑程序。在法庭调查阶段,对于故意伤害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宫某明当庭认罪。

    法庭上,公诉人向法庭提出以下量刑建议:被告人宫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使两被害人一轻伤一轻微伤;宫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离开所居住的城市,不知去向,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良好,并有悔罪表现,加上其家属赔偿受害人,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宫某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予以判处。

    被告人宫某的辩护律师辩称被害人辱骂、动手在先,有一定的过错;且被告人系初犯,悔罪态度好;被告人在经济条件困难的情况下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也书面向法庭申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公诉人也同意辩护人的意见,提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量刑辩论 各方当事人充分参与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最关心的不仅是给他定什么罪,更关心判他什么刑。在以法官为主的量刑机制下,一个可判3-7年刑期的案件,是判3年还是7年?如果量刑过程不被展示,规范性不为外人所知,在业外人士看来,法官似乎在法定幅度内随意裁判。这极易造成对法官的诸多误解与猜疑,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要实现量刑公正,就要让诉讼各方拥有参与量刑的机会。“被告人可以对自己的量刑发表意见,我们辩护人则可以更加充分地阐释量刑观点与理由,这有利于我们更好地行使辩护权,更好地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法官更加准确地量刑,使量刑更加公正”。谈及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被告人的辩护人深有感触地说。

    当庭宣判 量刑建议被采纳

    经过短暂休庭,合议庭采纳了公诉人和辩护人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决被告人宫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据介绍,刑事量刑规范化在于破解“同罪不同刑”,改变过去主要依靠法官个人法律修养和实践经验进行的“估堆”量刑,通过量刑规范化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规范法官裁量权,同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引入量刑建议,增强量刑公开性与透明性,使刑事审判工作在阳光下运作,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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