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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布斯富豪被指控逃税1.8亿 曾行贿国税官员

来源:法制晚报-- 2010-10-31 07:19:59 字号:TT

    核心提示:前“福布斯”富豪王福生利用虚假账目逃税近2亿,为了让假账获批行贿国家税务人员,涉嫌逃税罪、单位行贿罪及贪污罪,被市检二分院公诉,此案日前在二中院开庭审理。

    法制晚报10月30日报道 利用虚假账目逃税近2亿、为了让假账获批行贿国家税务人员——记者今日获悉,前“福布斯”富豪王福生,因涉嫌逃税罪、单位行贿罪及贪污罪,被市检二分院公诉。此案日前在二中院开庭审理。

    王福生,1951年12月出生,祖籍东北辽宁,自幼在北京长大。

    1984年,他从沈阳建筑大学工民建施工管理专业毕业,早年曾任职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后下海经商。

    今年59岁的王福生,曾任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是北京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7年,刚刚登上“福布斯”、“胡润中国富豪榜”的王福生便因涉嫌偷税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暗中做手脚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1996年,为了能独立开发建设美惠大厦,王福生与妹夫孙伟光(另案处理)决定,同中大实业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了中大公司美惠大厦工程经理部。天富公司支付给中大公司200万元管理费,实际行使该项目的管理权。

    当时,天富公司并没有相关的建筑资质,便利用挂靠的形式,以中大公司的名义开发项目。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2.3亿余元。

    而实际上,承建美惠大厦的,是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天富公司以工程部名义与其签订分包建筑工程合同,约定总结算金额为 1.3亿元。

    1998年12月,美惠大厦竣工。

    调查中,检察机关发现,从1996年至2001年,王福生授意他人以工程经理部名义,要求中大公司开具了67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服务类)发票,金额为2.3亿余元,并将其列入建筑开发成本。

    2001年12月,王福生让公司会计张秀珍(另案处理)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虚假的纳税申报以及相应的退税申报。

    而事实上,天富公司对该项目没有任何财务结算、竣工结算。

    被控三宗罪

    天富公司涉嫌偷税遭调查

    通过上述虚增建设成本、增大支出的手段,天富公司偷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人民币2577余万元。

    2002年,王福生又以富华公司的名义,与泰国玛杰公司签订虚假的富华大厦代理销售合同。随后,他指使他人以泰国玛杰公司破产,售楼款不能收回为由,在会计账簿上虚假列支坏账损失2.1亿余元,销售佣金3.1亿余元,造成多列成本费用5.3亿余元。

    利用这种方法,王福生共计逃避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63亿余元。

    2007年,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接到群众举报,对天富公司展开调查。同年6月,天富公司涉嫌偷税一案被移送至公安机关。

    为使假账获批行贿俩“税官”

    2002年底,富华公司向北京市国税局直属分局申请处理核销虚假列支的《泰国玛杰公司代理销售富华大厦项目造成坏账损失》。

    2004年4月,为了使申请通过初审,王福生指使公司财务部经理费一群(另案处理),向北京市国税局直属分局第二税务所所长杨泽军、税务专管员高昆仑行贿人民币50万元。

    2007年3月,费一群向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自首,杨、高二人随之落网。

    根据二人的供述,第二税务所对富华公司的坏账有初审权,收了钱可以在写初步意见时,为富华公司“开绿灯”。其后,杨泽军多次在税务局领导面前提出,先同意富华公司的坏账申请,均未被答应。

    最终税务分局和泰国方面调查获悉,富华公司的坏账申请材料属虚假,富华公司补缴了800多万元所得税。

    检察机关认为,王福生作为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指使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王福生作为单位管理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使用公司资金涉嫌贪污

    富华大厦,一栋矗立于北京东二环边上的纯欧式风格建筑,是富华公司的第一大项目,土地来自于一家国营制袜厂。

    王福生被控涉嫌贪污罪,是因为他在富华大厦的转让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用富华公司的资金收购了富华大厦的项目。

    针对指控

    庭审中否认被控罪名

    庭审当日,王福生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三项罪名均不认同。对于被控涉嫌贪污罪,王福生认为,自己不是公职人员,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身份。

    记者了解到,富华公司是1993年成立的,当时公司的注册资本高达1亿元,主要由王福生及多家国有企业合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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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令税务官员“落马”

    据悉,此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调研员朱凤珍,也因收受王福生百万贿赂而“落马”,获刑13年。但这笔行贿的犯罪事实并未记入王福生的起诉书中。

    2000年5月,朱凤珍利用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王福生之托,通过他人的职务行为,违规免除富华公司应缴纳的滞纳金229万余元。

    2001年10月,朱凤珍之子出国留学,王福生为其办理出国留学签证支付1.6万元;2004年3月间,朱凤珍以其妹借款买房为名,向王福生设立的北京新美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100万元。同年12月,朱凤珍以一份虚假税务代理咨询合同为名冲抵借款,从而达到收受100万元的目的。

    另据媒体报道称,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主任朱志刚的“落马”,也与王福生不无关系。其直接证据之一,便是朱的家属以低于市场价格数百万的差价,获得一套复式住宅用房,而该房产的开发商正是王福生。

    王福生和他的“新富系”

    1999年1月,王福生注资2.5亿元成立了北京新富投资有限公司,自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出资人包括其弟王卫东、王宪平,妹夫孙伟光等。

    以此为平台,新富公司独资或合资设立了天富房地产有限公司、新美房地产开发公司、北京富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加之此前的北京富华,组成了“新富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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