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立法保护趋严密 艾滋感染者法律意识在增强 小吴的代理律师指出,教师不是公务员,教师招聘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拒录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合法。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 曾代理“天津 自1999年起就从事艾滋病法律工作的资深律师、北京君方律师事务所刘巍女士也认为,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受歧视的问题,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就业、入学等权利专门做了明确的保护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然而,由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诸多顾虑,所以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就业权利的案例还没有出现过,本案将可能成为《就业促进法》实施之后我国第一起艾滋就业歧视诉讼案,这表明,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法律意识和权益意识在增强”,刘巍说。 各界观点:政策漏洞待弥补 期待行政部门成为“模范雇主”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歧视。感染者是疾病的受害者,应该得到人道主义的同情和帮助。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导致了不公平,而最严重的是,加深了人们艾滋病可怕的印象,不仅不利于预防和控制艾滋病,还会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于方强表示,近年来,就业歧视现象层出不穷,一些政策仍有待完善,政策漏洞仍有待弥补。 “本次艾滋病争议值得关注,如果各行各业都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来招聘人的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无法找到任何工作了。”民间反歧视公益人士陆军表示,近年来,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就业歧视问题,很显然,行政部门正在努力要成为“模范雇主”,2005年制定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和《手册》在乙肝、身高等问题上已经为社会各界起到了消除歧视的示范作用,如果《标准》和《手册》在艾滋病方面也能进一步完善起来,势必将使得政府消除艾滋就业歧视的努力大大地前进一步。 2010年7月,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了“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调查报告”,这项调查显示,企业的就业歧视占60.70%,政府机关占43.44%,其次是事业单位,占38.61%。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教授直言,一些现行规定导致了“制度性的健康歧视”,“中国应该尽快设立一部反就业歧视的基本法。在这部法规里应该对就业歧视进行一个明确地定义,其中还要包括设立一个怎样的机构去调解就业歧视,当遇到就业歧视后如何让受害人得到救助。除了立法以及司法救助的渠道进行完善后,还应该依靠很多的NGO组织,对于弱势群体进行帮助和支持,只有做到这些,才能让大学生和社会人士的就业不受到歧视伤害。”蔡定剑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