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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首部搬迁法案:早一天搬迁可拿10万元奖金

来源:辽沈晚报-- 2010-08-09 11:40:06 字号:TT

张剑拿出自己的判决书,上面记载着那件他不愿提起的往事。 首席记者 杨军 摄

    即使在若干年后,人们回过头来研究所谓的“钉子户”和“强迁”等话题,或许依然无法绕过2008年5月14日发生在辽宁省本溪市的“张剑案”。

    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强迁,一名参与强迁者付出的生命代价,判决书上写明的“故意伤害罪”和“判三缓五”内容,被告辩护律师口中“防卫过当”条款在类似案件中的首次司法实践……“张剑案”几乎具备了所有吸引公众目光的元素。

    如今,辽宁省内首部“搬迁办法”——《本溪市城市房屋搬迁管理办法》已经颁布,并将在8月15日开始实施,细心的人们会发现,这份新的“搬迁办法”用多项条款规范了强迁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张剑案对于省内首个“搬迁办法”的出台,起到了“催生”作用。

    搬迁不得随意“停供”

    张剑透露,自家当年并未与对方达成搬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曾经遭遇断水、断电,自家附近的路曾经被刨出坑,车辆难以通过。

    新《办法》规定:搬迁人不得改变未搬迁的被搬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基本生活条件。但因安全原因必须停供的,搬迁人应当提前5日报市房屋搬迁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未搬迁的被搬迁人、房屋承租人基本生活需要。

    专家点评: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王焱认为,这项规定保护了被搬迁群众的权利,应该说是一个进步,但他也强调在实践中要防止搬迁方打着“安全原因”的幌子,滥用停供的手段逼迫居民搬迁。

    强迁由拆迁办申请

    从2006年起,张家就不接受开发公司的赔偿方案,张剑的父母和另外一位亲戚都曾被打伤,甚至在2008年4月30日,张家的房屋还在未达成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未取得强制搬迁手续的情况下,被拆掉了西侧房屋的一半。本溪市拆迁办责令开发公司立即停止违规搬迁行为……

    新《办法》规定:“强迁”要由本溪市房屋搬迁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提请市政府责成区政府或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拆除。另外,强迁还需要履行公证程序。

    专家点评:此举对强迁的程序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对于保护被搬迁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争议的“每日10万元”

    新《办法》中规定:“区搬迁服务机构未在搬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市财政部门按照每日10万元标准,从分配给区政府的土地收益中予以扣除;提前完成搬迁的,市财政部门按照每日10万元标准予以奖励。 ”

    赞成者认为:奖惩举措能够对搬迁服务机构进行激励和约束,每日10万元的奖惩额度可以推进项目的时间进度,“如果是公益项目,它能让公益目标更早实现,城市规划项目也能更早见到成效。 ”

    反对者指责:这一规定可能会在客观上引发搬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早完成一天搬迁,就能得10万元,为了得到巨额奖励,个别人恐怕会违规搬迁、违规强迁……” 首席记者 杨军

    回访张剑案当事人

    记者:还经常回以前房子那地方去看看吗?

    张剑:轻易不去,我自己不太敢往远处走。

    记者:现在主要收入来源是什么?

    张剑:也没啥收入来源……案子结束了现在也不敢去找活儿干。

    记者:以后如果遇到麻烦的事,你会怎么做?

    张剑:其实出了案子那事,大家都不愿意看到。以后肯定要相信法律,有事去咨询律师,再就是希望别再发生违规强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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