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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男女签性爱契约 每周两次上床不得推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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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8-04 15:38:13 中国新闻网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中新网8月4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台湾一周姓女子怀疑丈夫与某郭姓女子有染,多次提起妨害家庭诉讼,但均因证据不足功败垂成。周女后来发现丈夫与郭女的“性爱契约”,虽获检方采信,但因已过追溯期限,检方仍决定不起诉。

    检方指出,周女自2007年起怀疑61岁的丈夫与45岁的郭女有婚外情,查出两人曾相约同游日月潭、厦门,甚至一起到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越南等地,在饭店都住同一间房。

  

  由于周女仅握有丈夫与郭女出游合照,以及文中包含“老公老婆”等暧昧字眼的短信,虽然多次提出“妨害家庭”诉讼,检方均以证据不足不予起诉,不过地方检察官依职向“高检署”提起再议。

    随后调查发现,周女所提供证物中,包含1份丈夫与郭女的“性爱契约”,当中规定郭女不准再与其它男子交往,且须在每周一、周四下午5时30分与周女丈夫见面,并要自愿、无偿发生性关系,不得推辞。

    另外,“高检署”还找到1份周女丈夫与郭女之间避孕套使用纪录的数据,认为本案有续查必要,发回地检署重新侦办。检方再度传唤两名被告,两人仍否认通奸,但检察官认为全案事证明确,只不过周女于07年底至08年初即发现奸情,却迟至09年4月间才提出诉讼,检察官认为已过6个月的诉讼时效,仍裁定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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