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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旅游条例10月起实施 黑导游欺客罚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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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7-31 15:41:56 齐鲁晚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新修订的《山东省旅游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黑导游”欺客最高罚一万

    齐鲁晚报济南7月30日讯 30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山东省旅游条例》。这是我省首次实行网上立法听证的法规,网上听证陈述人的部分意见被采纳,该条例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在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方面,网上听证陈述人建议,严禁导游人员和司机在诸如旅游商店、特色产品生产企业等收取回扣的行为,并

规定相应的罚则。

    新条例对此也有体现,游客自主选择是否购买经营者推荐的旅游商品,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合同外的服务。无证“黑导游”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外,最高可罚一万元。

    擅自在景区及周边摆摊、设点、出租景观以及尾随、纠缠、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将面临最高5倍违法所得处罚,即便没有违法所得,也可罚款500元至5000元。

    修订后的《山东省旅游条例》第43条,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景区调价做出限制,如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间隔不得低于三年,上调幅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遵循法定程序调价,获得批准之日起6个月后执行。

    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历史人文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景区,门票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部门不得干预。

    网上立法听证陈述人认为,对旅游景区的政府性公务接待(免票)予以限制,给景区经营减负。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没有合法依据的行政检查、收费、处罚、强制措施、集资、摊派、无偿服务等。这也就是说,景区有权对不合法的无偿服务说不,而且对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处罚、集资、评比等都可以拒绝。(记者 李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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