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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托借拆迁户代表身份牟利 一块地获2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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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7-16 11:09:24 南方周末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一块地牟利2000万元,南京现暴利拆托”,这一新闻来自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在6月22日公布的一批渎职侵权案件通报中。“拆托”——这个游走于拆迁户和拆迁方之间的群体,仿佛在一夜之间,从一个不为人知的名词,变成了家喻户晓的暴利职业。

    事实上,自从国内出现大规模的城市拆迁改造,“拆托”就随利而生。不透明的拆迁政策,不平等的谈判方式,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政府介入,都是“拆托”的生存土壤。

    “大鳄”

    "类似徐善伟这样的“拆托”,应当被归为“拆托”中的大鳄——数量少,利润高。"

    在公开报道中,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将“拆托”定义为拆迁领域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一般以拆迁户‘代表’或‘代理人’的名义出现,在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和拆迁户之间周旋,采用各种手段谋取不法利益。”

    江苏检方的通报让“拆托”徐善伟的案例广为人知。徐以4.5万元行贿南京金陵职业教育中心原校长,以30万元承租该校地块,随即加盖10000平方米违章建筑。其后,通过行贿南京市白下区的相关拆迁负责人、房管局副局长等官员,使违章建筑变身合法建筑,得到了近3000万元的拆迁补偿。扣除行贿和建筑成本,徐善伟单这一个项目就获利高达2000余万元。

    另一个案例中的“拆托”亦通过行贿获得暴利。在宁杭高速公路二期的拆迁项目中,南京某村委会副主任王某以被拆迁人亲戚的名义,承诺给拆迁负责人好处,让其多算点面积。随后,原本政策规定中只赔6万元的房子,最终获得了103万元的赔偿款。其中6万元王某给了被拆迁人,5万元作为“好处费”给了该拆迁负责人,剩下的92万元全部自入腰包。

    近年来南京市新建住宅每年都以250万平方米的增量快速发展,仅2009年旧城拆迁建筑面积就超过80万平方米,有近10000户家庭搬迁。据《法制日报》报道,从2008年9月到2009年7月,南京检察机关就立案查处“拆托”引发的职务犯罪案件29起,涉案人数33人。

    如果把“拆托”这个群体比做一座金字塔,徐善伟这样的“拆托”就是金字塔的塔尖。

    事实上,类似徐善伟这样的 “拆托”,应当被归为“拆托”中的大鳄——数量少,利润高。与之相比,更多的“拆托”是和“医托”一样,遍地撒网、小本经营。他们无法像徐善伟那样觅得足够优质的拆迁对象,更无法像徐善伟那样一掷千金,成为拆迁公司和拆迁户共同的“朋友”。

    这些“拆托”共同的经营模式是:以各种手段帮助拆迁户索要更多的拆迁补偿,双方平分多要到的款项。假设一位拆迁户本可以从拆迁公司得到100万元的拆迁补偿,但如果“拆托”可以帮他要到120万元补偿,“拆托”就可以分到其中的10万元。

    尽管手法不一,“拆托”们和徐善伟有着共同的特征:嗅觉灵敏——这有助于他们找到合适的狩猎对象;口齿伶俐——这有助于获得人们的信任;社会关系复杂——这有助于他们在拆迁公司和被拆迁户之间游刃有余。这些共同的特征实际上构成了“拆托”们的生存方式:找到合适的目标,对拆迁单位“抬”,对拆迁户 “压”,从中获取补偿差价。“他们一方面是地头蛇,当地群众惹不起,另一方面在政府部门中有一定人脉背景,别人谈不下来的价格他们能谈下来,别人摆不平的事他们能摆平……获利相当丰厚。”南京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林志梅这样形容“拆托”。

    白色“拆托”

    "众多拆迁户证实,“空白的拆迁协议”几乎是每个此类“拆托”必经的手续。"

    在南京,“拆托”这个词是2004年最早在政府公开文件中被使用。该年,南京市秦淮区发布了“严厉打击‘拆托’,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的告示。该告示对“拆托”的描述是:所谓“拆托”,一般指接受被拆迁人的委托,以谋取高额非法利益为目的,采取威胁、侮辱拆迁人员,聚众造势甚至是“打砸抢” 等不正当手段,胁迫拆迁实施单位接受不平等、不等价的拆迁条件的人,常见的“拆托”大多有劣迹,属社会闲散人员,甚至具有涉黑性质的人员。

    但这个定义显然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拆托”。此次江苏省检察机关公布的“拆托”都不在上述定义之列,现实中的拆托并不像官方公文所言的“脸谱化”。

    老方(化名)是南京市下关区的一个拆迁户。他所在的片区刚听到拆迁的风声,就有“拆托”找上门来,主动要帮他去和拆迁公司谈判,老方担心有诈,立即拒绝。但是后来表哥介绍的“拆托”阿涛(化名)赢得了老方的信任,老方用“有量”(南京话,意即“有能量”)来形容这位“拆托”:“他开着一家很大的公司,出入有车,和拆迁办的人称兄道弟。”凑巧的是,老方的一位堂弟恰好是这位“拆托”阿涛的司机,“资质”和“能力”果然没问题。从堂弟口中老方得知,找这位“拆托”的拆迁户“排着队”,但阿涛轻易不接。

    阿涛后来为老方争取到的拆迁补偿相当于比其他邻居多了近50万元。让老方津津乐道的是,尽管当时已经冻结了户口,但阿涛依然为他办好了分户手续,这意味着,本来老方只能按照一户家庭获得补偿,但现在却一下变成了两户。仅这一点,就意味着阿涛的触角不只伸到了拆迁办。

    但并不是每个拆托都如此“有能量”、“讲信用”,也有拆迁户被“拆托”坑得苦不堪言。

    南京市鼓楼区凤凰东街60号的拆迁户赵峰(化名)就主动在网络上曝光了一个“拆托”。赵峰的房子今年年初已被强拆,但因为“拆托”,他至今没有拿到补偿款。

    这位“拆托”刘宏(化名),据赵峰称是南京市白下区某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他主动搭讪结识了赵峰家人。刘宏后来声称和拆迁办谈好了拆迁补偿,要求赵家签署一份空白的拆迁协议,但却拒绝告诉他究竟补偿了多少钱。刘说这样做的理由是担心赵峰把补偿价格说出去,对整个拆迁工作不利。

    8天后,刘宏依照协议,要求赵峰先交钥匙后拿钱,而赵峰则要求先见钱后交钥匙,双方为此闹僵。其后拆迁公司依据拆迁协议将赵家强拆,刘宏销声匿迹,赵峰则分文未得。

    南方周末记者接触到的众多拆迁户证实,“空白的拆迁协议”几乎是每个此类“拆托”必经的手续。拆迁公司和拆迁户保障各自利益的凭证,就是由此签署的一份份“阴阳合同”。“拆托”的运作能否成功,就看他有没有能力取得拆迁户的信任,让他们接受这份空白合同。

    相对“拆托”,请律师的前期费用也让诸多身处社会底层的拆迁户付不起,“100块钱都当很多钱在用”,很难一下掏出几千几万的律师费。

    南京崔武律师事务所的崔武律师说,从法律意义上看,“拆托”与拆迁户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并不违法,由于拆迁往往由政府主导,体制内的法律服务机构通常不敢介入,“拆迁户需要有人为他们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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