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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不宜超15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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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7-11 11:15:15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提要]山东省教育厅发布《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其中,对城市幼儿园建设的各方面进行了规定。  幼儿园不应与集市、医院等相毗邻;每5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备一所规模为6至8个班的幼儿园;幼儿园要控制好班额,小班每班一般不超过25人……9日,山东省教育厅发布《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其中,对城市幼儿园建设的各方面进行了规定。

    根据标准规定,幼儿园设

点布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标准中还特别强调,幼儿园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医院,垃圾堆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此外,新建住宅区应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原则上每5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6至8个班的幼儿园;每10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12至15个班的幼儿园。幼儿园规模不宜过大,以6至12个班为宜,一般不宜超过15个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幼儿园小班(3~4岁)25人;中班(4~5岁)30人;大班(5~6岁)35人。有条件的可设托班(2~3岁),每班20人;亲子班(1~2岁),每班1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适当酌减。

    在规定幼儿人数的同时,标准也对教职工的配备标准进行了规定:对于园长配备,3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1人,4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增设副园长1人,10个班以上的可增设副园长2人;对于专职教师的配备,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2人,有条件的可配备3人。此外,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1名保育员,如每班配备3名教师,可不再配备保育员,寄宿制幼儿园每班配2名保育员。(记者 刘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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