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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市政协原主席受审“心理落差”成受贿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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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5-20 14:39:57 法制日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郑樟林走进法庭,环视四周,在这间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大的审判庭里,来自浙江各地检察院的公诉科骨干以及绍兴当地20个市级单位的147名公务员把近300个旁听位置坐得满满当当……

    而面对这一切,这场审判的主角,曾经意气风发、见惯了“大场面”的浙江省衢州市原政协主席郑樟林反而显得像个配角,他目光呆滞,一脸倦容。哪怕为他辩护的两位年轻律师如何与公诉人针锋相对,他也总是以机械、短促的用“是”来回应法官的询问,很少作辩解。

    5月13日上午9点,轰动一时的郑樟林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在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因案情重大,此案将择日宣判。

    905万国有资产流失

    郑樟林在衢州曾显赫一时。1948年出生的他历任常山县委书记,衢州市委常委、开化县委书记,衢州市委常委、衢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1995年6月,时任衢州市委常委、开化县委书记的郑樟林曾被授予“全国百名优秀市(县)委书记”,而这项殊荣当时在浙江只有区区两个名额。

    然而,就在郑樟林春风得意之时,令众人大跌眼镜的事情发生了———2009年8月10日,郑樟林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于同月24日被依法逮捕,被捕时时任衢州市政协主席。

    据绍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99年至2009年,郑樟林在担任衢州市委常委、衢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衢州市政协主席期间,利用主持市政府常务工作并主管全市工业经济、财政金融、体制改革、开发区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1次收受浙江国光集团公司总经理徐某等6人贿赂款合计人民币179万余元、澳元2000元。

    “投之以桃,报之以李”———在这11年的时间里,郑樟林多次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为这些企业在发展、改制、征地、土地置换、享受优惠政策、承接工程以及贷款事项等方面谋取利益。

    同时,郑樟林还具有滥用职权的情节。在担任衢州市常务副市长负责国光集团改制工作等过程中,他不正确履行职责,擅自决定不按评估价转让土地,造成职工安置费重复支付,违反规定减免社保费用等,导致905万余元国有资产流失。

    “心理落差”成受贿理由

    据了解,郑樟林腐败案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后,移交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庭审中,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派出了由副检察长裘霞、公诉处处长陶建军、全国十佳公诉人柴峥涛组成的超级公诉团队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人当庭指出,郑樟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面对指控,郑樟林的辩护律师围绕郑樟林在担任衢州市常务副市长负责国有企业改制等工作过程中,是否涉嫌滥用职权,导致905万余元国有资产流失以及部分受贿事实与公诉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并同时指出,郑樟林具有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等从轻量刑情节。

    当天的庭审从上午9点一直持续到下午1点钟,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郑樟林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表示任何异议。即使在律师与公诉人针锋相对时,他也总是机械地以短促的“是”回应各种询问。

    而这句“我现在没什么可说的,我相信法庭会公正审判的”也成为这场为时4个小时的庭审中,郑樟林重复次数最多的一句话。

    郑樟林案的庭审,与其说是一场审判,倒不如说更像一堂法制教育课。就连公诉人在作最后陈述的时候,都用了一二三点来概括被告犯罪轨迹的警示意义。

    据了解,庭审当天,绍兴市纪委组织当地发改委、经贸委、环保局等20个市级部门干部147人旁听,绍诸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绍兴移动公司也组织中层以上干部50余人参加旁听,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更是组织宁波、舟山、温州、衢州等地检察院的公诉人旁听观摩。

    郑樟林说,之所以会收受贿赂,是因为看到别人都有钱,自己辛苦多年却依旧过着不是很富裕的生活,心理有落差。

    “而且,我快要退休了,我怕退休后我现有的生活条件都将保证不了……”郑樟林供述道。

    据办案人员介绍,被捕后,郑樟林对自己的受贿行为懊恼不已,他将自己的落马教训总结为:“用权不慎,对社会复杂性认识不足,对商人利益至上的本质认识不清,没有把好廉洁自律关。”

    据办案人员透露,庭审前,郑樟林曾表示,在最后陈述时会对自己的受贿行为进行忏悔。但不知是何缘故,最终他在最后陈述环节中,没有多讲,只是希望法庭能够考虑他年事已高,从轻量刑。

    作为公诉人的裘霞告诉记者,郑樟林案给人的一个重大教育意义就是:领导干部要警惕身边人。

    裘霞举例说,比如给郑樟林送钱的多为当地企业家,也是郑樟林的私人朋友,多以过节拜年等方式行贿,“有了朋友这层身份,送钱的更正大光明,收钱的也就更理直气壮”。

    “‘我在这个岗位上时间长了,有时候真的把他们当朋友了,警惕就少了’,这是郑樟林的自诉。”裘霞告诉记者。

    办案人语

    从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看,郑樟林21次收受的贿赂,均系当地企业老总所送。

    在今年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工作报告时,首次把加大对行贿者的查处力度和行贿者的具体数字同时写进工作报告。不久前,最高检更是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将8类行贿案件列为严肃依法查办的重点。

    那么,对于此案的相关行贿人,检方是如何处理的呢?

    对此,浙江省高检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讨论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受贿罪与行贿罪并不对等。换句话说,并不是有人犯了受贿罪就一定有人犯了行贿罪。

    这位负责人表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不管有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都构成受贿罪;但是,行贿罪的构成则需要两个条件:一方面要有行贿行为,另一方面还要谋取不正当利益,“假如,行贿人只是向国家工作人员送了钱,但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则只能将其视为违法行为,并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

    为此,该负责人向记者透露,对于郑樟林腐败案行贿人的行为,检方将会进一步调查,如果存在犯罪情节,检方将根据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依法处理。(记者 马岳君 陈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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