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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土地爷”获刑十二年 低价购房差价部分被认定为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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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4-28 14:01:16 法制日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被告人刘长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人民币……”

    27日14时30分,曾以“雷人语录”———“副处级法院不能审判正处级领导”在网络上“红极一时”的浙江省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刘长春,再次被带上了临时借用的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庭(刘因患病在杭州一家医院接受治疗),接受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宣判。

    今年2月5日,刘长春涉嫌受贿案在浙

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本报曾报道这位“作家局长”在法庭上宣读“万言书”的情形。与庭审时的“高姿态”不同,刘长春今天在法庭上表现得很平静,还特意刮了长长的络腮胡子,穿着一身整洁的运动服出庭。

    公诉机关指控,刘长春从1994年12月开始担任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的“一把手”,在担任近15年的“土地爷”过程中,他为5家房地产公司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在办理农转用报批、建设用地审批、缓缴土地出让金、项目竣工验收、土地证及时发放等方面牟取利益,同时非法收受这些房地产开发商现金、房产、书画等财物合计128万余元人民币和15000元美金。

    庭审中,刘长春对行贿人所送的现金全部予以否认。对于低价购房的指控,他认为自己购买的只是优惠价,其差价部分不算受贿。对于其所收的书画等财物,刘长春认为有关机构的鉴定结论不实,而且检察机关没有尽到告知他的义务、有诱供的情节。

    由于案情较为复杂,此案的判决书长达18000余字。

    法院经过庭审及大量的调查取证,最后认定,1997年至2007年之间,刘长春利用其担任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采用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房,以收受现金、字画、房屋的形式,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折合人民币75.502525万元,美金10000元。同时,对检察机关指控刘长春向富尔达集团公司收受贿赂等四笔受贿部分事实不予认定。

    在量刑时,法院结合刘长春在庭审中的认罪态度,以及刘长春在侦查机关掌握较少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交代了本案大部分犯罪事实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刘长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人民币;追缴刘长春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38.426865万元、美金10000元以及受贿房屋一套所得赃款人民币80万元,上缴国库。

    今天的宣判,法院考虑到刘长春的身体原因,允许他坐在椅子上听判。但当18000字的判决书宣读完毕后,刘长春感觉身体不适,还没有明确表示是否提出上诉,就由法警、狱医带到拘押室为其输氧和服药。(法制日报记者 马岳君 陈东升 法制日报通讯员 王先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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