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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赃不及时,照样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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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4-08 16:37:04 检察日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为逃避法律惩处,被告人将收受的贿赂款在近半年后退给行贿人,但仍被法院判刑。针对这样的案件,重庆市璧山县检察官提醒——

    雷某(因适用缓刑而隐去其真名)现年53岁,2001年10月出任重庆市璧山县市政管理局局长,2007年4月至案发时,先后担任国有独资公司璧山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璧山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在政界、商界打拼多年,见多识广的他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地退掉行贿

人送来的“感谢费”就可以平安无事,没想到这“迟到”的退款还是让他栽了跟头。

    左推右挡,还是收下“感谢费”

    璧山县紧临重庆主城,得益于良好的区位、交通、资源优势,璧山县城市发展十分迅猛,众多工程建设项目纷纷上马,标的2500多万元的城市建设“北组团A区”道路工程项目就是其中一个。璧山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甲方)成为该项目责任单位,承建方(乙方)为重庆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唐某是项目负责人。

    该项目于2008年5月开始施工,原计划同年10月完工,但由于更改设计、政府清理在建工程等原因,工期受到拖延,工程款按照进度支付了1050万余元,还有1500万余元没有支付。

    根据相关规定,工程进度款的拨付由乙方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向甲方申请,甲方再根据乙方的申请向璧山县财政局申请拨付。时任璧山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的雷某,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有着重要的“话语权”,自然成了承建单位的重点“公关”对象。

    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雷某忙完手头的工作,正准备动身回重庆,唐某打来电话说:“我请你吃饭,你等着,我开车来接你。”

    上车后,唐某一边说着感谢关照、中秋节快乐之类的话,一边将一盒月饼递了过去。雷某接过一看,发现里面有个包扎严实的黑色塑料袋,从袋子呈现的形状他意识到里面可能是数目不小的现金。

    拿着这突如其来的“大礼”,雷某说:“大家都是朋友,何必这么客气……这个黑袋子嘛就不要了,月饼还是可以吃的。”随后,他将月饼盒内的塑料袋拿了出来。到了酒店门口,临下车前,唐某又一次把钱塞了过去,被雷某再次婉言拒绝。吃完饭,唐某再次将装有现金的塑料袋拿出来给他,雷某这次稍作推辞便收下了。雷某回家后打开一数,一共是4万元。

    见势不对,退还“昧心钱”逃避追究

    雷某在建设领域工作已久,当然清楚唐某送钱给他无非有两个目的:一是感谢他及时支付了城市建设“北组团A区”道路工程进度款;二是希望在诸如更改工程设计等方面得到关照。

    雷某心想,既然别人有求于自己,拿点“感谢费”也不算什么。然而,忐忑不安的情绪还是时常纠缠着他。雷某多次考虑要将此款退还给行贿人,可是在金钱巨大的引诱下,最终没有让他下定退还的决心。

    不久,雷某的心理平衡被突如其来的事情打破了。

    2008年11月,璧山县委书记在一次会议上说,在清理在建工程中,有些单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还点了一家单位的名。之后不久,璧山县检察院在该县核算中心调取了这家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账簿和凭证。这一情况辗转传到了雷某的耳朵里。

    接受调查的这家单位的一项在建工程正是由唐某承建的。在这时候,唐某给雷某送过钱的事无异于一枚“炸弹”,随时都有爆炸的可能。2009年2月6日,当唐某再一次送来2万元后,雷某经过反复盘算,认为只有把钱赶紧退给唐某,并嘱咐他此事一笔勾销,对谁也不要提,才能使自己脱得了干系。第二天,雷某把6万元退还给了唐某。

    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经侦查认为,雷某收受第一次4万元的时间是在2008年中秋节前,在完全有条件、有能力将钱退给唐某或上交,不存在阻碍其退钱的不可抗拒的客观事实或条件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将受贿款及时退还或上交,已经构成了受贿罪。2009年11月4日,该院以受贿罪将雷某提起公诉。

    南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在2008年中秋节期间收的4万元,尽管在近半年后退还,但其已为对方谋取了利益,应以受贿论处。第二次收的2万元在次日就及时退还,可不以受贿论处。最后,法院根据雷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于日前以受贿罪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雷某终因“迟到”的退款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收受财物退还不及时应以受贿论处

    今年4月2日,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的检察官在剖析雷某受贿案时说,一些贪官受贿后听到风吹草动,为了掩饰犯罪行为,妄图通过退还财物逃避法律追究。然而,他们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2007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有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也就是说,贪官受贿一段时间后,感到反腐风声来时再退,仍然是受贿。

    何谓“及时”?检察官称,法律上没有严格的期限规定。如果受贿者收钱后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没有条件退还或上交时,等后来有条件退还或上交就退还或上交的,也算“及时”。“及时”的期限可以参照国家有关公务礼物(包括礼品和礼金等)上交登记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据介绍,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国务院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礼品登记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在一个月内交公”的期限。因此,上述司法解释的“及时”可以参照为一个月。对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才退还、上交财物的,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行为人是为了掩饰犯罪才退还、上交财物的,均应确定为缺乏退还、上交贿赂财物的主动性和及时性,推定或直接认定行为人具有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

    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

    人们常说贪婪是魔鬼,这话一点不假。办案检察官说,雷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虽然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也担任了重要的职务,多年的工作经验让他拥有丰富的阅历,然而,当面对金钱诱惑时没有经受住考验,滋生了贪欲,产生了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这直接导致其受到法律制裁的悲剧下场。

    事实再一次警示我们:国家工作人员一定要增强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防线,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原则面前,是非分明,时刻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严格依法办事,避免“一失足成千古恨”的悲剧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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