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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帖曝霸道宝马占车位还打人 网友支招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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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3-11 15:42:53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海奥视点】宝马霸占车位扎他轮胎?社区过激言辞藏误区

社区原帖:家住封闭小区 车位被一宝马占了 还威胁我

昨日,一位网友在青岛新闻网社区里发帖,称自己在小区里的车位被一辆宝马车“霸占”数日。业主虽联系物业公司,但这“匹”宝马依然“恋恋不舍”。业主与宝马车主交涉,双方发生冲突:宝马车主“竟然对我一个弱女子拎出他的拳头,不停的晃着对我说:我揍不死你,我砸死你。物业人员也拉了小平头上车,小平头竟然还

意犹未尽的倒车来看看我的车号,不知是何意图,又吐着痰,满嘴垃圾地呼啸到门口,物业帮助他打卡开门出去了。”

网民纷纷回复同情帖主,然而在措辞上大多比较激进——“下一次,先让他右后轮没有气,再一次让他的左前轮没有气,如果继续就让他的所有轮胎都没有气”、“公开车号,开宝马一样修理他”、“他不在时划他车,扎他轮胎就行了,对付这种人手段就要卑鄙点”……

随着私家车保有量与时俱增,车辆停放成为车主们的头疼事,特别是刚步入有车族不久的市民们,常常为这家庭新成员牵肠挂肚、忧心忡忡。在一百多篇回复中,众多网友对帖主的遭遇感同身受,对乱占车位的现象深恶痛绝。有的网友答道:“一个萝卜一个坑,只要车子各安其位,就不会出现类似事件。”

那么,萝卜“栽”错了坑,“马匹”进错了“栏”,究竟是谁的责任?诚然,乱停车的车主应该负主要责任。正是他的错误行为引发了纠纷,给业主带来不便。倘若对号入座,街坊邻里皆大欢喜。

当然,小区内日常事务的管理者也难逃其咎。根据我国《物业法》第六章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由此而言,物业企业是管理日常事务的“总经理”,而业主则是“董事长”,董事长有了麻烦自然要找总经理。并且,总经理工作失职,董事长有权免之。

如今,许多物业企业“稳坐钓鱼台”,俨然成为业主们的不二选择。鲜见物业企业因管理不善而遭罢免。物业企业缺乏忧患意识,管理起来自然“慢条斯理”、“心不在焉”。市民网上维权意识渐长之时,往往忽略了业主与物业的“主仆”关系。导致很多业主“受伤”后第一时间不与物业沟通,而是以牙还牙、针锋相对,于是有了——“找把玻璃刀,给他划挡风玻璃”、“让他没车轮子 看他怎么开”、“下雪的时候撒水,不下雪的时候撒钉子”等偏激做法。

虽然业主往往是受害者,却是解决问题的主动方,不至于频频“挨打”、处处受伤。《物业法》第六章第七十五条、七十六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们的维权盾牌。而“业主委员会”一词却远不如“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那样耳熟能详。记者沿街采访了六位市民,其中四人称自己小区内没有业主委员会,另外一位则表示:“听说有,但和我没大有关系。”如此,遭难时的业主“沦为”散兵游勇,凭借个人实力单打独斗,不惜武力解决……这应该是我们解决问题的一个误区。(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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