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前后的房地产市场调控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继“国四条”之后,国务院又出台了“国十一条”,依旧剑指高房价。而令大多数购房者关注的是,针对房地产市场中的顽疾——“捂盘囤房”问题,“国十一条”首次提出了明确调控方向。政策要求“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其实,对于“捂盘惜售”,不仅购房者诟病,政府也一直限制这种 打击“捂盘”关键在执行 “捂盘惜售”提法的起源已经无从考究,从字面意思理解,应该是“捂住楼盘,舍不得把房子拿出来销售”。从房地产销售来看,这种提法有点滑稽,还没有哪个发展商会“舍不得”把房子拿出来卖。可以说,实现销售是开发商的最终目的,所谓“落袋为安”,但是选择何时销售则是开发商的一个策略考虑。因此,捂盘惜售所反映的只是一个表面现象,其本质是开发商采取的一种销售策略,涉及到的是对销售时机和推售节奏的选择。 尽管“捂盘”是房地产行销行为之一,但是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严重供小于求的情况下,就会成为高房价的推手,进一步恶化供需矛盾,引起市场紧张气氛。政府对捂盘囤房行为进行调控固然是遏制房价非理性增长、缓和供求矛盾的良方,但是真正决定市场影响程度的仍是地方政府的执行力度。 戴德梁行青岛住宅部营销经理高广基认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于捂盘销售,实际上国家早有规定,譬如要求开发企业在报批规划时应当明确所开发项目的开发进度、竣工日期等,但在具体操作中,开发企业是否按照报批进度进行开发等,这些都没有部门来监督实施,开发企业可以有各种理由按照自己的计划进行营销,如分批开工,分楼盘拿预售证等方式,而这实际也算变相的“捂盘”。 最低规模难以确定标准 在经济学博士马光远的博客中,马光远指出“国十一条”抓住了当下高房价的弊端和制度根源,只要每一项政策真正落实到位,房价的回落应在情理之中,而2008年之前房地产调控的失败,根子就在于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根本不执行,而不是政策本身残缺所致。 财经评论人盛大林则在博客中撰文指出,“国十一条”要求“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但是,对“最低规模”,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并把这个标准的确定权授予了地方政府。他认为:“标准定低了,就无法抑制化整为零式的预售;标准定高了,就会导致一些具备预售条件但规模较小的商品住宅不能及时上市——这反而与‘促上市’的目的南辕北辙,酿成有规模的捂盘惜售。” 另据了解,对于打击“捂盘惜售”,青岛市目前还没有出台细则,只是要求按照国十一条提出的相关规定执行。 技术执行难度非常大 对于遏制开发商“捂盘惜售”,“国十一条”提出“开发商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此,业内人士认为,实际操作难度非常之大。 青岛世联地产总经理张继东认为,这些规定在技术上操作难度非常大。譬如从政府角度看,开发商只要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就要将房源全部公开,但是,对于开发商来说,有可能会因为沙盘、价格标准等没有完全做好而无法进行房屋销售,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并不意味着可以同购房者签合同卖房子。 对于“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业内人士认为,由于项目开盘是根据市场情况周期性运作,开发商需要根据积累的意向购房客户数量来确定每期的开盘量,同时为下一次开盘的价格调整提供依据,如果一次性公开取得预售许可的全部房源量,那么无形中将延长开发商积累准客户的时间周期,反而会造成短期内上市房源不足,加剧供需矛盾。 而对于“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张继东认为在实际操作中难度更大,他认为,明码标注的价格只是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时申报的价格,而同一取证楼座中,不同楼座间往往有着景观、交通、朝向等不同方面的优劣差异,同一楼座中,不同户型也有着产品形式、楼层、景观、朝向的不同,开发商一般会根据每套房屋间的差异进行差别化定价。即使开发商可以将所有不同的房源价格上报,可是在实际销售中,这些价格也会因为市场变化、开工进度等因素导致价格发生变化。很多时候,由于销售节点的不同,好房源的价格说不定还会低于差的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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