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区一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小区业委会出庭与物业公司对簿公堂,要求物业公司退出。2009年10月,李沧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据悉,小区业委会能代表业主提起诉讼,得益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有关司法解释。这是全省乃至全国首起小区业委会代表业主起诉物业企业的案件。1月17日,记者了解到,近日李沧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小区业委会不服裁定,于近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09年10月21日上午,李沧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振华路某小区业委会状告某物业企业一案。据悉,该小区始建于本世纪初,小区建筑面积有10多万平方米,于2004年交付使用。该小区有近200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办公、设施设备等用房,600余平方米的经营性用房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同前期物业公司签订了资产代管合同。2006年2月份,签订的服务合同已经到期,可是物业公司一直不走,因此新的物业公司进不来,但该物业公司还在继续收费。据悉,当时小区业委会曾委托物业公司代管一年,帮助业委会管理小区,目前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继续在小区进行服务。 “小区物业公司因到期拒不办理交接,前年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10万元,之后物业公司一直不与新一届业委会办理相关手续,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经营收入等,目前仍继续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小区业委会主任说。 物业称业委会不合法 作为原告的小区业委会称,2008年8月15日选举产生了第二届业委会,并产生了新的主任和副主任。原告称,第二届业委会是在区政府物业办和街道办等的监督下产生的,并向“两办”进行了报告,其合法性已得到确认。 被告方辩称,小区第二届业委会选举无效,同时产生程序不合法,未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 据悉,2009年10月21日,该小区有近20名居民代表参加了旁听。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业委会换届不合法;另外,11人组成的业委会中有8人不是产权人。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记者了解到,近日李沧法院作出裁定,认为该小区业委会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产生新一届业委会,相关证据表明新一届业委会产生程序不合法,不是适格主体,因此裁定驳回起诉。 1月17日,该小区业委会主任告诉记者,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小区产生的首届业委会需要向物业办备案,以后产生的业委会就不需要备案,只需向区市物业办告知一下,原先的业委会向新产生的业委会移交一下资料即可。 “如果有关规定要求新的业委会产生需要再次备案,小区业委会早就进行备案了,但没有法律法规规定首届以后的小区业委会要重新备案。”一直关注此事进展的青岛市业主权益研究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青岛市业主委员会联合会常务副会长李义翔告诉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