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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楼坠狗砸晕过路老太 狗主人难指认索赔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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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奥网 2009-11-27 10:24:35 重庆晚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楼上坠落一条大黄狗,将76岁的冉老太砸伤。由于不知道狗主人是谁,冉老太把楼上29家住户告到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这是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因为受害人冉老太无法指证谁是狗主人,判决其败诉。

    冉老太上诉至市二中院。该院审理认为,该案表面看来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但实质上却是高空坠物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昨日,该院终审判决:6家住户由于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不是自家狗所伤,连带赔偿冉老太6700元的医疗等费用。

    天降一条黄狗砸伤老太

    去年10月17日上午9时许,冉老太经过位于万州区新城路的菜市场时,突然天降重物,将她当场砸昏在地。

    冉老太醒来后,围观群众告诉她,是楼上落下的一条狗砸伤的她。随后,好心市民将冉老太送到附近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冉老太为轻型脑伤、多处软组织伤。

    事后,由于肇事的大黄狗早已逃之夭夭,辖区派出所民警及居委会工作人员虽经多方走访调查,仍然没有查出狗主人是谁。

    今年2月,冉老太一纸诉状将楼上29家住户告到万州区法院,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1.4万余元。被告的29家住户认为自己很冤,几乎都到法庭为自己辩解。由于有5户居民与大黄狗坠落的方向不在同一侧面,冉老太最后放弃了对这几户居民的索赔。

    老太起诉楼上居民败诉

    万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冉老太被大黄狗所伤,但无法找到狗主人是谁,所以没有办法找肇事狗主人赔偿医疗费。由24户居民承担医疗费既不合乎情理,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持。今年7月,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冉老太败诉。

    冉老太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市二中院。二审开庭时,只有7户居民为自己辩解,其他被告甚至没有到庭。

    到庭的被告住户异口同声地称自己没有养狗,一些住户甚至拿出所拍的自家安有防盗网的照片来作证,法官采信了这些住户的意见。

    坠楼黄狗并不单纯是狗

    冉老太的代理律师、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唐月红律师称,狗从楼上坠落下来就不再是单纯意义上的狗了,而应该算作高空坠落的“物”。高空坠物侵权行为最大的特点在于无法查清真正的行为人,根据相关法律,如果找不到责任人,应由建筑物或者全体使用人承担民事责任。

    唐月红律师认为,民诉法证据规则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如果不能排除自己有将狗丢下来的可能性,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开庭时,唐月红律师认为黄狗所坠之处正对楼上的住户有很大的肇事嫌疑——除1楼和安了防盗网的住户外,其他6住户都没安防盗网、没有设置护栏及其他防护措施。由于6家住户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冉老太不是自家狗所伤,法院最终判决他们连带赔偿冉老太6700元的医疗等费用。(唐中明)

    法官说法

    看似动物致人损害 实为高空坠物伤人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表示,向楼下坠(抛)物是一个极其危险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对楼下行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这种行为应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也是法律所禁止的,如果给他人造成了伤害,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虽然是动物坠落致人受伤,但该案应为高空坠物伤人事件而非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伤者在举示了自己是在楼下受伤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将排除自己有坠(抛)物的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楼上住户较为适宜——如果住户自己不能排除,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该幢楼有6户居民没有证据来排除嫌疑,最终要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新闻

    高空坠物伤人案 各地判决有不同

    近年来,全国各地高空坠物伤人时有发生,在无法确定加害人时,各地判决不尽相同。

    1、济南菜板案

    2001年,济南市孟老太在自家楼道入口前与邻居说话时,被楼上坠落的一块菜板砸中头部死亡。死者近亲属将该楼二层以上15家居民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无法确定菜板所有人,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上诉,二审法院仍裁定驳回。经申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经再审后仍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裁定。

    2、重庆烟灰缸案

    2000年5月10日,渝中区某公司董事长回家时,一只烟灰缸砸在他头上,当场昏迷,后鉴定为伤残。受害人将开发商及两幢楼一层以上24户居民告上法庭。一审法院驳回原告对开发商的诉讼请求,但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24户居民中的22户共同分担1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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