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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婚族”风行 律师提醒或致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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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9-09 11:05:58 北青网-法制晚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据媒体报道,当都市剩男剩女还在为理想对象而发愁的时候,当“不婚族”的话题还在被白领美女、精英男士们热议的时候,一些已婚男女却悄悄当起了“隐婚族”。

    一位叫“潇湘夜雨”的网友近日在论坛上发帖宣称自己坚持不做“隐婚族”,引发了网友的关注。她在这个名叫《一个80后妈妈的心声:坚持不做隐婚族》的帖子里,诉说了她所遭遇的职业歧视。

    她自认为自己的能力对所应聘的职位绰绰有余,但却一再被拒绝。每次去应聘面试者常抓住她的孩子问题不放。亲友劝她干脆当个 “隐婚族”算了,但是她认为结婚是正大光明的事,何必要做偷偷摸摸的“隐婚族”?

    网友“潇湘夜雨”的遭遇并非个案。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这本是一件再自然不过的事情,然而,随着现代社会职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一部分人出于生存需要或者其他种种考虑,刻意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在公众场合保持着单身贵族的形象。

    他们藏起婚戒,从不在办公室打亲昵电话,总是一个人开车回家,热衷于参加各种聚会,这些人自称是快乐的单身贵族,却避谈感情、婚姻,平时与异性关系热络,可是私下却不会保持联络。对于这一族群,网友们称为“隐婚族”。据了解,“隐婚族”也被称为“伪单身”,他们年龄大多集中在25岁至35岁之间,其中以女性居多。“得到了一棵树却可能失去整片森林”——对比已婚者,单身始终会带来一些优势。有更多的自由,交友机会多,选择机会多。当下,隐婚成了许多都市男女婚恋中挥之不去的“心结”。

    法律看点

    求职者隐瞒已婚身份获得工作岗位,会带来什么隐患?

    律师解读

    自身真实情况 求职应如实说

    北京人力资源法律网首席律师梁枫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

    但同时也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对于涉及到签订劳动合同的自身基本情况、就业经历,甚至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具有如实说明的义务。

    如果出现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不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甚至还可能会以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该合同基于劳动者欺诈而无效。

    所以说,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明确要求招未婚者,而求职者因隐瞒了自己的已婚身份获得了工作岗位,那么如果劳动者已婚的身份日后被用人单位发现,用人单位就可以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也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单位招人看婚姻 也涉嫌就业歧视

    梁枫律师说,虽然辞掉撒谎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用对其进行补偿,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以是否结婚来作为招人标准,也涉嫌歧视就业者。

    招聘启事中可以用“岗位要求”来选择适合的人员,包括工种、工作性质等,但其中不得出现年龄、性别、民族、婚否等限制要求,否则就涉嫌歧视就业者。

    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存在就业歧视现象,将会面临两种后果。

    如果就业歧视是招聘时在针对不特定人群提出的,那么劳动行政部门可对该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如果用人单位在进行一对一的招聘时,以含有就业歧视的理由拒绝应聘者,那么该应聘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平等就业的机会。

    所以,用人单位以婚姻状况来作为招人标准,不仅对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对用人单位来说也会带来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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