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完了房子 差点“白吆喝”,房产商“翻脸不认”代理商,市中院判决房产商支付对方100多万元销售提成 早报讯 签好代理销售房子的合同后,代理商如约履行了销售房子的工作,但事后,房产商却因房屋手续没有办成,不得已退还了购房人的房款。“翻脸”的房产商认为房子没卖成,代理商的销售提成当然也不能给了。昨日,记者从市中院了解到,近日该案终审判决,法院认为房产商让代理商“白忙活”不合法,判决房产商应正常支付 2004年3月5日,青岛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青岛胶州湾某综合市场内的商品房。双方约定代理费为总销售金额的2.3%。双方签订合同后,某物业公司即按合同约定开始为其销售房屋,截至2006年3月,某物业公司共为其销售房屋936套,后因某置业公司拖欠某物业公司代理佣金,且未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等有关手续,致使所售房屋无法交付,也无法办理银行贷款。代理商随后于2006年4月终止了与某置业公司之间的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此后,房产商认为双方所签代理销售合同违法,拒绝支付代理商的销售提成。 市中院审理认为,房产商在只办理了部分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即与被上诉人签定了所有开发商品房的委托代理销售合同,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应为部分有效合同。代理商按照合同约定为房产开发商出售了房屋,代理商的劳动付出也使房产商获得了售房利益,涉案房屋只办下部分预售许可证以及该部分预售许可证事后被撤销过错在房产商,与代理商无关,代理商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房产商应按照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相应的代理佣金。 市中院最终判令这家房产商向代理商支付欠付的代理佣金167万余元。(记者 原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