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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处理好税收工作的四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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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5-23 20:43:13 陕西日报       新闻报料

    科学发展观,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命题,更是一个伟大的实践课题。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实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作为配套措施税收制度同步实施了改革。通过实践,这一财税体制改革为理顺中央和地方间的分配关系,增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起到了积极作用,极大地支持了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重大贡献。税收工作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践证明,真正做到科学发展上水平,要注意研究处理好四个关系,即: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政府与政府之间、税收与财政之间这四个至关重要的关系。

    一、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问题。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和企业跨区经营之间的税收关系问题。由于总分机构设置、跨区经营和税制设计的问题交织一起,税收收入在不同区域之间产生了纵向和横向转移,这种转移如果任其发展,不仅拉大了区域之间的差距,造成穷省更穷,富省更富,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发展,进而突出影响到区域之间的社会公平。

    市场经济讲求效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具有管理者职能,负责公平义不容辞。在当前由于财税制度存在缺陷影响公平实现时,政府就应当适时进行必要的完善制度,依法保证公平。实行法人所得税,按照中央制定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新办法,如果总部注册地在某一地区,则这一地区将得到较多的外部税收利益,形成所谓的“总部经济”。这种情况,在跨省市经营的能源资源性总分机构企业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国家的财税制度设计,在有利于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的同时,要依法保证税收利益在相关区域政府间公平、合理分割,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二、企业与政府的关系问题。

    企业与政府的关系问题 ,也就是国家与集体的分配关系问题。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国家、集体、个人是处于诸多分配关系中的核心分配关系。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资料实行完全公有制,政府控制企业经营,财政收入主要靠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在改革初期,政府能够且真正放出的“权”,主要是财政上的管理权,也是政府能够且真正让出的 “利”。从1978年起先后推出企业基金制、利润留成制、第一步利改税、第二步利改税、各种形式的盈亏包干制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等,在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上实行“减税让利”。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税体制为着眼点,从1994年起财税体制改革踏上了制度创新之路,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通过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补充的流转税制、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建立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开征土地增值税,以及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税收基本规范等一系列行动,全面改革税收制度,搭建了一个新型的税收制度体系。在这种情况下,税收制度规范了政府和企业的分配关系 ,税收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就越来越受到政府重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国家、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建立了规范的税收关系。企业依法纳税是义务,政府作为用税人,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受侵犯,实践着科学发展,为人民谋福祉、创实惠。

    三、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问题。

    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财政体制,从税收角度上讲就是税权的划分,即税收立法权、征收权和使用权的划分。

    政府间的财政关系是各级政府经济利益的集中交汇点,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实践科学发展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财政体制与政治体制的密切关系,决定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是政治体制作用发挥的重要保证,也是进一步促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手段和途径;公共财政体制决定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份额,公共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财力与事权,因此,完善的公共财政体制是其他分配关系的总钥匙;实践科学发展观,需要加强完善与之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和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

    我国政府间的税收关系经历多次变迁,至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逐步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我国政治制度的政府间税收关系,向着公共财政体制目标迈进了一大步。但是,由于当时的改革目的是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表现在政府间税收关系上,保留着一定的计划经济时期税收制度的痕迹,存在一定的不足,造成地方政府很难根据自身实际因时、因势调整税收政策,支持区域经济发展。其次,税收收入权的划分与政府间的事权、财力划分存在脱节问题,即税收的使用权与事权、财力脱节,还可能导致地方政府间利用税制漏洞,争相人为制造“税收凹地”,变相减免税,挑战中央税权。

    因此,完善税收制度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要符合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要求,通过科学合理划分税权,提高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培植税源的积极性。

    四、税收与财政的关系问题。

    税收与财政的关系问题,不仅是税收分配与财政分配关系密切,而且税务工作与财政工作息息相关。税收不仅仅是收,财政也不仅仅是支,两者在职能上有重合和侧重之处。古典税收理论告诉我们税收的三项基本职能:一是筹集财政收入;二是调节收入分配;三是调控经济。财政自产生以来,就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占有特殊而重要的作用,税收和财政同具分配职能,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处于分配和再分配环节。税收是基础,比如,税制的税种设置、税率的高低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取向,还有税收的征管水平,直接影响着财政收入规模和财政调控的能力。财政是主导,财政乃庶政之母,既是经济范畴,又是政治范畴。财政为政府运转和职能发挥提供财力保障,并承担政府财政收支管理职能。税收和财政有分工更有合作,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同属于政府主管财税工作的部门,涉及到税收收入分配和税收政策制定,是以财政部门发挥主导作用,税务部门配合;在税务征管方面,税务部门起主导作用,财政部门要积极的服务支持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

    财政和税务,合则两利,分则俱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自发挥相对独立的作用。财政工作和税务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财政工作要进一步完善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发挥税收组织财政收入、优化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再分配作用,支持税收征管,真正实现科学发展上水平;税务工作要发挥税务征管第一线熟悉税源的特长,重点突出税源管理和税种管理,深入推进信息化建设,保证税收收入增长,为建设西部强省和构建和谐陕西提供财力保障。(作者单位:省财政厅税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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