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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商社就商标纠纷起诉三联集团 再次引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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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5-17 10:25:21 济南时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俩“三联”同时运转近半个月后再次引发纠纷。三联商社昨晚发布公告称,三联商社就“三联”商标合同纠纷起诉三联集团,于5月14日接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将在7月17日开庭审理。三联商社在起诉中要求三联集团立即停止将“三联”商标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的行为,并将“三联”商标无偿转让给三联商社。

    三联商社在公告中称,2003年1月27日,三联集团就本案商标使用许可事宜

与郑百文(三联商社的前身)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双方约定:三联集团许可郑百文在家电零售领域无偿使用注册号为“779479”的“三联”商标;三联集团承诺不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在家电零售领域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三联”商标、商号(即三联集团许可公司使用方式为独占使用许可)。但三联集团于2008年6月25日擅自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将“三联”商标的所有权转让至第三方“山东三联家电有限公司”名下。

    三联集团此前曾发布声明称,根据相关合同约定,三联集团与三联商社之间的商标所属及使用权是清晰的、明确的。根据2003年1月27日许可人(三联集团公司)、被许可人(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签署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规定,该合同生效的前提是:“1、许可人是‘三联’服务商标(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分类第35类上注册的第779479号‘三联’服务商标,以下简称‘三联商标’)的商标人。2、许可人是被许可人的第一大股东,积极支持被许可人的发展”。合同中所规定的1-16条所有事项皆以此为前置条件,并且在第七条“商标标识及使用”中又明确规定:被许可人承认,许可人是三联商标的唯一合法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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