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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被误判死刑无辜羁押2339天 回家儿女不敢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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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4-29 11:01:47 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核心提示:02年,卓某卷入一起命案,被捕入狱,惹来妻离子散。09年4月24日,因证据不足,39岁的农民卓发坤被卸下了只有死刑犯才戴的镣铐,走出来宾市看守所大门。回到家中,子女不敢认父亲。此前,他被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度判处死刑,并被无辜羁押了2339天。

    4月24日,在来宾市看守所里,来宾市小平阳镇39岁的农民卓发坤被卸下了只有死刑犯才戴的镣铐,在警务人员的护送下走出看守所大门。此前,他被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度判处死刑,并被羁押了2339天。

    经过几年的上诉,他终于获得无罪释放。

    村妇被害

    家属发现疑点

    卓发坤家住来宾市小平阳镇刘平村。2002年11月15日晚,卓发坤所在的屯里发生了一起命案,村里一名妇女在家里遇害并被焚烧尸体。山村的命案让卓发坤震惊,但他却万万没想到,自己竟会被牵扯进去。

    死者叫卢某,当年67岁。她的丈夫早年过世,子女也已成家,所以平时就她一个人居住老屋里。2002年11月16日上午,家人发现卢某被烧死在家里,尸体旁边有一根沾有血迹的木棍和一个装过煤油的玻璃瓶子,床上的木枕头也有血迹。刚开始,家属以为卢某是因为一时想不开自杀身亡的,所以没有报案。

    按照农村风俗,死者家属为卢某办起了丧事。卓发坤与卢某的丈夫是同族堂兄弟,两家只相隔二三百米远。在为死者办理后事时,卢某的亲人通知同族兄弟来帮忙,卓发坤的两个哥哥也去帮忙,卓发坤则因有事没有参加。

    在将卢某的尸体装入棺材时,死者家属发现她的头部有伤痕,于是他们开始怀疑卢某是被人杀害的。随后,他们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

    民警到现场勘查,除了解到报案人所述的情况外,还发现死者家里的牛栏屋顶上的瓦片有被人翻起、踩踏的痕迹。经法医尸检鉴定,卢某是被他人用钝器(如木头)击伤头部,导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死亡时间是2002年11月15日晚上11时许。

    死者家属

    自己查案擒凶

    杀人凶手究竟是谁?在公安机关还没有任何线索时,死者家属主动出击,自己着手寻找凶手。他们经过一番分析后,很快就把卓发坤列为“重点犯罪嫌疑人”。1997年,卓发坤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1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回家。死者家属分析认为,案发当晚,卓发坤欲到卢某的住处偷东西,被卢某发现后,因害怕盗窃之事败露便杀人灭口。

    另外一个信息更让死者家属怀疑:卓发坤于2002年11月17日早上离开了村子,和同村的几个年轻人结伙到柳州打工去了。于是他们更加坚信“卓发坤是真正凶手,事发后畏罪潜逃”。有了“线索”后,死者家属开始追捕“凶手”。2002年11月25日,他们在柳州市一个工地上发现了卓发坤,并将卓发坤绑了起来,然后打电话通知派出所。在被死者家属捆绑时,卓发坤大喊冤枉,但没人听他的。2002年11月27日,卓发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原来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捕入狱

    惹来妻离子散

    卓发坤感到很冤枉。2002年11月15日晚上,他受姐夫王某的邀请,便和同村的卓某去到镇上姐夫家吃饭,一起商量到柳州打工的事情。那天晚上,他们约好定在11月17日到柳州打工,包括他姐夫在内共5个人。卢某去世后,他也想去帮忙料理后事,但因有约在先,所以就去柳州,没想到这成了死者家属怀疑他的依据。

    卓发坤说,卢某的二儿子来到柳州工地找到他时质问他:“你不知道我母亲死了吗?”当他回答“知道”时,对方又说:“你知道了,为何不来帮忙,反而偷偷跑出来?不是你干的,还会有谁呢?”

    “当时我真的有口难辩。”卓发坤说,小平阳派出所民警来到工地后,直接把他拉上警车押回来宾。卓发坤被定为故意杀人嫌疑犯。背了这么大的罪名,他想他这辈子恐怕是完了。

    案发当年,卓发坤上有70多岁的老母亲,下有年幼的儿女,女儿6岁,儿子才4个月大。

    卓发坤被抓后,死者家属要求卓发坤的家人赔偿。卓家拿不出钱来,他们就将卓发坤家里的一头牛等值钱的东西拉走。突如其来的一幕将卓发坤的妻子黄某吓呆了,她知道他们再也无法在刘平村生活了,于是她背上儿女逃回合山的娘家躲避,从此不敢再回刘平村。

    被关押的卓发坤度日如年,铁窗外的家人也同样心急如焚。卓发坤的母亲因为家里出了这么大的变故,身体每况愈下,于2003年去世了。卓发坤的妻子则到广东东莞打工去了,两个孩子成了留守儿童,与外公外婆相依为命。

    法庭之上

    两度被判死刑

    2003年6月,卓发坤被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指控,2002年11月15日晚上11时许,卓发坤到卢某家欲盗窃时,被卢某发现,因害怕事情败露,卓发坤遂起杀人灭口之心,他先用一块方形木墩猛击卢某头部两次,致卢某倒地,因怕卢某未死,他又用煤油淋在卢某身上,将卢某焚烧后逃离现场。卓发坤当场使用暴力杀人灭口,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该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卓发坤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论。据此,2003年7月,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卓发坤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

    一审下判后,法官来到看守所对卓发坤宣读了“死刑”判决,他从此被戴上了沉重的脚镣铐(一般只有死刑犯才戴)。看守所里的舍友问他:“你不怕吗,这是死刑啊。”卓发坤说不怕,因为他知道自己根本没杀人。随后,他在监舍里找来笔和纸,自己写上诉状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2004年8月,自治区高级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重审。法院认为,卓发坤被捉拿归案后,在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以及一审判决期间,卓发坤均供述其入室盗窃被卢某发现后,故意杀人焚尸体的事实,并辩认了作案凶器,指认了作案现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卓发坤实施了杀害卢某的犯罪行为。2004年12月,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卓发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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