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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青岛市促进就业政策 灵活就业可享受社保
 

青岛新闻网 2009-03-04 13:08:38 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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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新闻网3月4日讯 不久之前,青岛市人民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8】50号)、《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青政发【2009】2号),出台的政策含金量高,涉及面广,惠企惠民。为使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面了解掌握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应,青岛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现行的促进就业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企业多招人、不减人或少减人

    1、企业吸纳就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协保人员除外),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招用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在岗人数由财政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20%、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2%的比例计算,每人每月约330元。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年拨付的办法进行审核拨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市内四区的,到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属于五市三区的,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

    2、困难企业不减员或少减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认定的困难企业支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目前,市内七区每人每月420元,五市每人每月370元;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每人每月约330元。两项补贴只能享受一项,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3、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有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可享受职介补贴。具备资质条件的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及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就业手续、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市内四区每介绍1名失业人员按2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每介绍1名就业困难人员或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按3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每半年申领1次,符合条件的职业介绍机构可于1月、7月到所在区就业服务中心申请。五市三区的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由区市自行确定。

    人力资源市场免费介绍就业

    今年以来,为减少就业岗位流失,切实解决好“就业难”、“招工难”之间的摩擦性失业问题,市劳动保障局组织开展了“信心2009—60万就业岗位迎挑战”系列活动,力争年内收集发布就业岗位60万个,其中稳定就业1年以上岗位30万个,这些岗位全部实行网络化管理。目前,目前,青岛已举办各类招聘会93场,收集发布就业岗位15万个。有求职要求的劳动者,可到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进行求职登记,劳动保障部门将提供“一条龙”的免费服务,帮助劳动者尽快找到就业岗位。

    从事灵活性就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未就业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从事规定服务项目实现灵活就业,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市内四区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到户口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申请办理。五市三区的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由当地自行确定。

    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

    政府开发的公安协警员、卫生清洁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公益性岗位,以及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将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和未就业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补贴和一定的岗位工资补贴。目前,全市已开发公益性岗位2.1万个,其中市内四区1.4万个。2009年,全市将新开发公益性岗位5000个,其中,市内四区3000个。

    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1、劳动者创业可享受税费减免。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其他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到当地税务、工商部门申请办理。

    2、放宽了工商注册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投资主体,注册资本(金)达到3万元以上的,均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和个人投资1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

    3、推行工商试营业制度。凡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员退伍军人等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从事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

    4、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市内四区的可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创办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上述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5、提供开业资金扶持。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具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市内四区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在各类集贸、商贸市场租用摊位的,市内四区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以上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到户口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五市三区的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由区市自行确定。

    6、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奖励。

    7、鼓励参加创业培训。从涉及创业的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各类培训机构中,认定一批具备条件的创业培训基地,承担创业培训工作。对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给予一定的创业培训补贴。

    8、设立专项创业扶持资金。各级政府加大创业工作的投入,市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用于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创业培训补贴等项支出。五市三区也将分别设立创业扶持资金,规模不少于100万元。

    实施专项培训计划提高技能水平

    1、实施“企业在职培训援助计划”。市政府拿出专项资金1000万元,通过企业组织、政府扶持和个人参与的方式,组织企业开展在职培训,对培训合格的,由政府给予200—500元培训费补贴;参加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的,减半收取鉴定费,参加专项能力技能鉴定的,减按每人50元的标准收取鉴定费。具有培训条件的企业,可自行开展培训;不具备培训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汇总企业培训需求,按专业进行分类,经企业同意后,安排具备资质的培训基地组织开展培训。2009年,全市组织培训在职职工3万人。目前,已组织部分大中型企业职工1.7万人开展培训。

    2、实施“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计划”。以提高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促进就业为目标,依托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积极组织失业人员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给予每人不超过800元的培训费补贴。2009年,全市组织失业人员培训2万人。

    3、实施“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对本市农村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技能鉴定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照每人不超过2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2009年,组织本市农村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职业培训6万人。

    4、实施“城乡新成长劳动力技能储备培训计划”。本市城乡普通初、高中毕业生到技工学校参加统一组织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取得毕业证书和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毕业后一年内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 50%的学费补贴,其中“低保”家庭学生的学费全额补助。(记者 任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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