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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偷换主体概念 消费者求助消协
 

青岛新闻网 2009-02-22 19:32:45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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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张女士来到潍城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协会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她。据张女士称,2007年2月份,她在商家开展促销活动期间,从潍城一知名家电商场花费3500元购买了一台32寸品牌彩色电视机。在使用两个月后,电视机出现了开不了机的故障。随后,张女士联系到该商场售后服务中心要求维修。不久,维修人员赶到进行了检查,说除机壳外其他部件需全部更换,便将电视机拉走进行维修。3天后维修人员送来了电视机,经现
场调试已能正常收看,但没有作维修记录,对此张女士也没在意。然而,08年8月,电视机再一次出现经常性黑屏、噪声大问题,在维修人员修理完毕后,张女士要求他们在维修记录第二格作维修记录并补上第一次维修记录,但维修人员只填写了第二次维修记录。经过两次维修后,电视本应能够使用住,可没过一段时间又出现和第二次一样的症状。一年内连续出现多次故障,张女士对这台电视机质量失去了信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女士拒绝了商场为其维修的答复,提出更换新机要求。商场答应联系厂家进行协调换机,要求张女士耐心等待。最终商场回复说厂家因维修记录不全不同意换机。张女士多次请求换机无果,无奈之下,她来到了潍城消协要求维权。

    看完张女士的有关证明材料后,消协人员当场受理,并立即联系到该商场售后服务中心负责人。该负责人一到便大倒苦水,声称已经与厂方协调换机,因维修记录不全厂方不同意更换,只同意维修。消协人员认为,该电视机因质量问题,在一年内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应给消费者换货或退货,况且本案事实清楚,该维修记录空了第一格,再有商场也存有维修过两次的记录。根据法律规定,张女士可以要求商场进行更换,也可要求厂家进行更换,商场不能推脱自身更换责任,故商场声称厂家因维修记录不全不予更换的理由不成立,是在偷换主体概念。该商场负责人被消协人员有理有据的论述所折服,答应给张女士更换同型号的电视机。张女士握着消协人员的手,表示非常满意和感谢。

    在此,潍城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索要维修记录和维修凭证,一旦出现消费纠纷,尽量找经销商进行协商,注意不要被经销商偷换主体概念,将责任推脱给厂方的理由所误导,如果协商不成,就到消协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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