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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税“低开”购车发票 车辆被盗理赔遇麻烦
 

青岛新闻网 2009-02-06 08:55:33 青岛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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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章立莎) 三年前,市民庄某花十几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当时为了避税,他将发票上的价格改为25000元。给车辆投保时,他隐瞒了这一情况,保险公司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定为91000元。2007年,该车被盗,庄某迅速报警并通知了保险公司。没想到,他在办理理赔的过程中却遇到了麻烦。

    2005年5月,市民庄某购买了一辆二手车,他在办理手续时,为了避税将购车发票上的实际价格改为25000元。2007年6月6日,庄某与我市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为该车投保,保险期限为1年,承保险别包括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定为91000元。同年11月18日,庄某的车被盗了,他向警方报案并通知了保险公司,后此案一直未破。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发现庄某出示的购车发票上实际价格为25000元,认为他隐瞒车辆实际价格,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应当按照25000元确定保险价值。

    “我购买这辆车的时候花了十几万元,当时二手车市场很多人都为了避税才开低价发票,现在要是按照发票理赔我真亏大了。”庄某并不赞同按照25000元确定保险价值。由于双方在理赔事宜上发生分歧,庄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91000元并赔偿延期理赔损失1000元。

    庭审中,庄某提供了一份保险单据,上面打印的保险金额为91000元。但保险公司仍坚持以发票上显示的实际价格进行理赔。由于双方意见不一,法院请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车作了认定:2007年11月18日该车的价值为71800元。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发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亦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保险金额采用打印的方式进行了约定,其效力应高于印刷条款“全车盗抢险”部分第6条之效力,保险公司关于应以购车发票载明金额作为保险金额的抗辩不予采纳,该案应按该车的实际价值71800元确定保险金额。免赔率的规定是国际和国内保险业的通行做法。免赔率是保险人对承保的保险标的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免除一部分赔偿责任的百分比。免赔率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轻微灾害和被保险人管理不善等原因都有可能使保险标的在生产过程中遭受一定的损失,但对被保险人收回生产成本不会产生影响。如不规定免赔,不管灾多小,保险公司都要花费相当的力量进行查勘定损,从而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使查勘费用上升,加重保户的负担。考虑到免赔率的上述性质,再加上“全车盗抢险”部分中责任免除条款与免赔率条款分别作出规定,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第12条第(一)款计算保险金,即为57440[71800×(1-20%)]元。另外,保险公司本应在接到报案和支付赔偿金请求后及时核定庄某的损失,及时支付赔偿金,但其迟迟未履行义务,结合该案的实际情况,酌定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的利息,由于庄某仅主张延期损失1000元,故该利息应以1000元为上限。

    近日,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庄某保险金5744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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