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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互碰自赔细则出炉 事故双方须现场报案

来源:齐鲁晚报-- 2009-02-03 10:11:10 字号:TT

    按照保监会的规定,从本月起,在全国范围内,符合交强险理赔额度在2000元以下的轻微交通事故,将采用“互碰自赔”的简捷理赔方式,避免以往事故各方需要到对方投保保险公司索赔的麻烦。近日,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互碰自赔”实施细则。记者获悉,与保监会的规定相比,我省强调,事故双方必须现场报案。同时,自赔的限额被明确限制在2000元以下。

    所谓“互碰自赔”是指,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两车或多车发生碰撞事故,保险公司各自对本公司承保的机动车财产损失,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进行赔偿。

    据了解,适用“互碰自赔”的交通事故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两车或多车碰撞,各方均投保了交强险;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且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无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经交警处理或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现场报案;事故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简言之,就是“有交强险的车辆互碰如果只有不超过2000元车损、各方都有责任并同意采取‘互碰自赔’的,就可以了”。

    之所以强调现场报案,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一些车主有可能没有发生事故却报假案,诈取保险金。另外,车主报案后,保险公司去了现场,才能确定损失金额是否在2000元以下。

    从本月开始,发生了“互碰自赔”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应立即向交强险承保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报案后,应详细询问记录事故的基本情况,并明确告知报案人是否受理。确定受理的,要立即指派理赔人员迅速到达事故现场查勘。异地出险的,应立即委托当地相关机构办理。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定损完毕后,事故车辆维修。在山东省范围内的可适用我省的互碰自赔办法,在其他省份,需要遵守当地的办法。 (杨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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