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个人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不动产,在对外销售时,其原值计算,如纳税人能够提供上述非购买行为前取得该不动产原始凭据的,可按税法规定据实计算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提供上述非购买行为前取得该不动产原始凭据的纳税人,可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按照上述非购买行为前该不动产的取得性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非直系亲属赠与取得的住房,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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