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的公共道路上划了停车位,然后收取车位使用费,这是我市不少小区在解决停车难问题时采取的办法之一。记者昨天调查和采访了解到,我市的多项地方法规和规章均对小区停车问题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并确定了收费的指导价格,停车位的划定和收费等问题需要业主大会讨论后才能确定。
小区内可以划车位
根据《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同时规定,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消防通道和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记者昨天调查了市区部分小区后了解到,这些小区均利用小区的公共道路设置了地上停车位,并向停车的业主每月收取一定的费用,费用的名称为“车位使用费”。“因为有车的业主占用了小区的公共资源,收费将用于小区道路的维修等,并在适当的时候给予无车业主一定的回报。”
收费需要合同约定
《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根据《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规定,露天泊车位小型车每月为100元,地下停车位每月为300元。该指导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业主大会成立前,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停车场(库)产权人或使用权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合同中约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泊车位,业主大会成立前,其泊车位的管理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执行,无合同约定的,不得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后,其泊车位的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公共场地等共用部分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业主大会成立前,其停车服务不得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后,是否收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由业主大会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