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5年3月2日,钱某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并约定:钱某自愿购买该公司的一处房屋,所预售房屋暂测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合同还对该房屋面积误差比等进行了约定。之后,钱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该公司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向钱某发函,称:房屋的实测面积为75平方米,实测面积与预售面积已超过合同约定的5%的范围,并告知钱某:如选择解除原合同,需在接受通知的15日内回复,如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该公司则退还钱某减少面积部分的房价款。钱某在15日内未给予答复。后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多付房款。该公司则认为,钱某在规定时间内未予答复,应视为其已认同该公司提出的补偿方案。无奈之下,钱某求助于律师。
■律师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本纠纷对面积误差比超过5%的情况下,钱某主张解除合同的各项法律后果做了约定,但对于此种情况下仍然主张合同有效,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处理没有约定。按照约定优于法定,法定补充的原则,在钱某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同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将面积误差点定为5%,而非3%。同时,当事人的沉默只在法律有特别规定之时才能被赋予特定的表示意义,钱某未对函件给予答复,不能推定其已认可该函件的处理意见。
综上,钱某在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面积误差超过5%的部分的房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