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警方抓获刘某的同伙。张贝 摄
记者 谭雯雯 见习记者 王萌
“开锁快过钥匙”的大盗刘某昨日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接受审判。先后20次潜入我市居民家中盗窃的他在法庭上称,盗窃是为了满足好奇心。
学艺后入行偷盗
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刘某伙同他人先后潜入南京路、长春路等多处居民区室内盗窃。据刘某供述,他主要采取从防盗门上方的空隙伸手将防盗门打开,再用塑料片将木门门锁捅开等手段入室。刘某在被抓获后向警方交代,他2000年在上海认识了老乡许某,从他那里学会了用特制工具开锁的技术。而2004年他曾“失手”入狱了一年,刑满释放又将开锁技术传给了老乡周某,并合伙作案。
盗窃出于“好奇”
刘某交代,他们盗窃时,事先并不踩点,而一般都是趁夜间居民入睡的时候,潜入居民室内,两名同伙则在门外为其把风。刘某说,他入户盗窃更多出于自己的好奇心,并不是完全为了钱。他潜入居民家中也不害怕,先是找包里的现金,然后找电子产品。“在人家家里我不害怕,我知道,发现陌生人出现在家里,害怕的肯定是住户。”
刘某说,他有妻子和8岁的孩子,还有一个交往了两年多的女朋友,这些人都不知道刘某的盗窃行为。刘某自称到青岛来的目的就是和女朋友分手,因为女朋友也到了快结婚的年龄,不能耽误她。
帮凶称第一次做生意
销赃的谭某交代,一开始他对物品的来路还有怀疑。“我当时没多想,也没问就收下了。”谭某在庭上说,这是他第一次做生意,没想到碰上这种事,真是个教训。
公诉机关认为,谭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应以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追究其刑事责任。市北法院将择日对该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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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2007年5月11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