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吴强(化名)为实现自己的出国淘金梦,与一家进出口公司签订了合同,该公司称可以帮吴强办理出国手续。但进出口公司最终未能为吴强办理出国劳务之事,并拒绝返还吴强支付的款项。25日,记者从青岛市四方区法院获悉,法院判令该公司返还吴强三万元并承担诉讼 费用。
2006年,心怀出国淘金梦的吴强与一家进出口公司达成协议,由该公司为吴强办理出国劳务事宜。吴强交给该公司三万元,该公司为吴强出具收款收据一张,并由该进出口公司下属部门国际经济合作部加盖印章。后这家进出口公司未能为吴强办成出国手续,并拒绝返还吴强支付的款项。吴强便拿着收据,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被告收取原告出国费用三万元属实,被告作为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部门收取原告预交的出国费用,应当为原告办理出国劳务的有关事宜。但被告未能为原告办理出国劳务之事,为此原告所预交的相关费用应当予以退还。被告下属部门国际经济合作部出具收据,因该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为此被告应当对外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预交的出国费用三万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最后判定,进出口公司返还吴强三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记者 张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