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章立莎) 青岛市民王某为本市一家贸易公司的客户加工橱柜,合作三次后,该公司仅付给其3500元,剩余5722元一直未付。后双方对簿公堂。近日,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某加工款5722元。
2007年,王某与本市某贸易公司口头达成协议,由王某为该公司的客户加工橱柜。在王某三次加工销售橱柜后,该公司共欠其加工款9222元。今年春节前,该公司付给王某3500元,剩余款项一直未付。庭审中,该公司负责人辩称,其已将剩余款项4500元付给了代王某取款的张某,但王某称其并不认识张某。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王某请求该公司支付其加工款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该公司称已将剩余款项4500元付给代王某取款的张某,但因取款人张某无王某的授权委托书,故法院对该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