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谭雯雯 通讯员 刘德贵
一名男子醉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一流浪男子死亡,青岛市黄岛区民政局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为他索赔经济损失230617.20元。
醉酒驾车撞死流浪男
2007年10月27日23时45分许,居住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吉林人林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中型普通客车,沿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夷山市场内南北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春都宾馆通道处右转弯时,将躺在通道内的一名无名流浪男子碾压后致其当场死亡。本事故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警大队认定: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无名男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后,林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已受到刑事处罚。2007年11月12日黄岛公安分局在有关报纸、媒体发布公告寻找其家属, 但至今未找到受害人(无名男子)的家属。
民政局替死者索赔偿
2008年5月20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向青岛市黄岛区民政局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称“因受害人身份不详,无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致使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民事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督促你局起诉林某”。青岛市黄岛区民政局于2008年6月5日向法院对林某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林某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351537.30元,同时为受害人保留向林某追索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权。
黄岛区民政局在起诉状中认为:民政部门作为无名流浪人员的救助单位,不仅承担对无名流浪人员提供生活保障的义务,同时也应为无名流浪人员遭受人身损害后提供法律救助的权利。
23万多元赔偿款付清
对此,侵权人林某同意对受害人所遭受的合法损失进行赔偿。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林某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尸体冷冻费等损失共计款230617.20 元,于10日内付清,此款由黄岛区民政局专户保管。同时,林某还承担了本案的诉讼费用。据了解,目前林某已经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将赔偿款交付到了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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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例替无名死者维权案
2007年2月10日晚10时,辽阳西路与绍兴路路口,一辆吉普车将一身份不明妇女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市北交警大队认定,肇事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由于这名女死者死亡时身上没有任何身份证明,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向市北区民政局建议,由民政局代被害人向法院提起人身伤害赔偿诉讼。12月13日,市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我省首例民政局替无名死者维权案一审宣判:肇事司机刘某被判交通肇事罪,判一缓一。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调解达成赔偿协议,肇事方赔偿死者18万元。为了将这笔赔偿送到死者家属手中,本报对此事作了系列报道,最终寻找到了死者家属老曹,从民政部门获得了赔偿金。
1月22日老曹从民政部门拿到了赔偿款。(资料照片) 孙立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