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南分局
关于开展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保证文化事业建设费及时、足额入库,结合目前我局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状况,市南分局将于2008年6月18日至2008年7月18日间开展一次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情况的专项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对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娱乐业: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网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仅指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项目),以及上列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项服务的业务;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率及计算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率为3%,即按娱乐业、广告业经营收入的3%征收。缴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亦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及地点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
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在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同时,主动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欠费的缴纳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对缴费情况进行自查,凡有欠缴情况的纳税人请于2008年7月10前补缴入库完毕,我局将对此进行专项检查,对于未缴或欠缴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南分局
2008年6月17日